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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的权利与扩大的义务——数字艺术行为哲学论要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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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立新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4期35-42,共8页
数字艺术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生的新型艺术形态,其本质在于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机制。在该机制的作用下,数字艺术行为秩序较之原子艺术行为秩序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首先,数字艺术开拓出一种人人享有的创作权和传播权,消解了原子... 数字艺术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生的新型艺术形态,其本质在于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机制。在该机制的作用下,数字艺术行为秩序较之原子艺术行为秩序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首先,数字艺术开拓出一种人人享有的创作权和传播权,消解了原子艺术秩序中的艺术创作特权和传播特权,数字艺术创作权利的本质是一种艺术发表权。其次,通过艺术发表权,数字艺术衍生出一种原子艺术秩序没有的艺术接触权,接触权也是一种普遍的、平等的、人人共享的艺术权利。另外,数字艺术还抑制了主权者的艺术监管权力。数字艺术上述扩大的权利也相应为数字艺术主体衍生出同等数量的艺术义务。相对于原子艺术秩序中的那些义务,数字艺术义务的履行即尊重各项数字艺术权利的行使、避免生产传播有损于社会大众身心健康的艺术作品在当下人工智能社会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艺术行为 数字艺术权利 数字艺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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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如何与人类生产生活深度融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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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博翰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76-78,共3页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人权保障面临隐私泄露、数字鸿沟、非法监管、算法霸凌等挑战。欲防范数字科技的滥用,降低数字技术对人权的侵害风险,需要明确数字人权的内容,即上网权、网络自由表达权、网络隐私权、虚拟尊严权等;并厘定相应的关...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人权保障面临隐私泄露、数字鸿沟、非法监管、算法霸凌等挑战。欲防范数字科技的滥用,降低数字技术对人权的侵害风险,需要明确数字人权的内容,即上网权、网络自由表达权、网络隐私权、虚拟尊严权等;并厘定相应的关联性义务,即政府、网络平台服务商和个人用户三方所需承担的相应义务,以保障数字人权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技术 数字人权 数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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