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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误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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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9-120,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规定 效力性规定 单纯强行规定 行为规范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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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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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一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91-102,共12页
在一般的解释规则中,除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外,类型化方法亦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类型化方法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中的运用是通过选取广泛的案例样本,以案例判决事实中相似特征的相同评价为标准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梳... 在一般的解释规则中,除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外,类型化方法亦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类型化方法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中的运用是通过选取广泛的案例样本,以案例判决事实中相似特征的相同评价为标准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梳理。从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务出发,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涉及合同资质缺乏类和合同行为禁止类,其中合同资质缺乏类可分为权利和许可本身流通资质缺乏类,因涉重大公共利益的限营、特营准入资质缺乏类;合同行为禁止类可分为行为对象禁止类,行为本身禁止类,行为超过特定限量禁止类等。而涉及权利和许可之衍生产品流通资质缺乏,一般市场准入资质缺乏,一方合同行为禁止以及合同当事人行为方式不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排除类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是一个不断开放的体系,需依据新规范和案件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型化方法 效力强制规定 合同资质缺乏 合同行为禁止 合同行为方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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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务员违反禁止性规定订立营利性合同的效力——以学界通说和法院判决为评判对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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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良国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40-48,156,共9页
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 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且具有结果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披露几率。基于我国国情,该类合同的效力应依客观标准统一认定为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及耽误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效力强制规定 管理规定 立法目的 公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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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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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綦磊 李建喆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3-42,共10页
研究目的:释明和增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明确法律后果,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为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提供确定性指引。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理论分析。研究结果:集体... 研究目的:释明和增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明确法律后果,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为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提供确定性指引。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理论分析。研究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兼具社会资源、集体所有、财产三重属性,释明和设置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保障农民集体和成员利益、比例原则三项准则。研究结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因违反特定规划、未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而全部或部分无效。农民集体决议规则、地方政府同意规则、产业准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并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 效力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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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规范之类型——以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规范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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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铁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35-41,共7页
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观点与实践虽然仍有争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妥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须。《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其防... 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观点与实践虽然仍有争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妥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不但必要而且必须。《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从其防止董事违法自我交易的立法目的、所禁止的行为有损公序良俗、所保护的公司利益具有优先性等因素看,应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关于董事违法自我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的规定也反证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自我交易 效力强制规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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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基于“经济公序”的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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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貌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9-176,共18页
对于民法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未提供明确的答案。这种不明确致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倒因为果的循环论证逻辑,另一个是公益绝对优先的价值衡量倾向,两者导致司法机关在... 对于民法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未提供明确的答案。这种不明确致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倒因为果的循环论证逻辑,另一个是公益绝对优先的价值衡量倾向,两者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时裁量标准较为随意。这两个问题的成因在于我国学界在继受日本法上的“取缔规定”来创制“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概念时,未把握住该概念的关键点即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源头的“取缔规定”与“经济公序”的联系。“经济公序”是指规制法律行为效力的经济性公共秩序,“经济公序”理论既可以厘清“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内部要素,也能够协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外部环境,故应基于该理论来厘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首先,要做到构成要件上形式化,即明确与“经济公序”相关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将此种规定分为基于“消费者公序”的规定以及基于“竞争公序”的规定两种类型。其次,要在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判定上做到精细化,即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具体的个案中审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力强制规定 管理强制规定 公序良俗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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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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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6-97,共12页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等公法领域。我国《民法总则》应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为使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应将代理、行为能力的规定纳入其中,且于法律行为规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构建,于民法总则立法中最具核心性、挑战性及创新性。对于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效果、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等,我国《民法总则》也应做出回应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效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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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调处不等于普适性规则——关于若干债法司法解释的检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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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37-245,共9页
债权的平等、相对性乃是债权的本质属性,制定债法规范、解释债法规则均应遵守。处理个案时确需回避债权的这些法律性质以达公平正义的结果,也只能是依据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确定解决方案,而非将这些处理方案上升到普适性规则的高度。一... 债权的平等、相对性乃是债权的本质属性,制定债法规范、解释债法规则均应遵守。处理个案时确需回避债权的这些法律性质以达公平正义的结果,也只能是依据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确定解决方案,而非将这些处理方案上升到普适性规则的高度。一物数卖、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认定等均应如此把握。而这些方面的若干债法司法解释却将个案的处理方案、少量判决的经验体会升格至普适性规则的层面,普遍适用,破坏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在另外的案件处理时会造成不当的后果,需要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案 普适规则 一物数卖 入库规则 情事变更 效力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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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农业水权交易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对司法实践中四种不同裁判思路之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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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钦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35-50,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法定农业水权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存有四种不同的裁判思路,均有可商榷之处。应将法定农业水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依据“前位序水权人有权受让后位序水权,而后位序水权人原则上不允许受让前位序水权”之规则,明确其交易的限制... 司法实务中,对法定农业水权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存有四种不同的裁判思路,均有可商榷之处。应将法定农业水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依据“前位序水权人有权受让后位序水权,而后位序水权人原则上不允许受让前位序水权”之规则,明确其交易的限制。非节余的法定农业水权不允许“逆向交易”,但允许“正向交易”,而节余的法定农业水权则允许“正、逆向交易”。非节余法定农业水权的“逆向交易”合同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而“正向交易”合同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认定为有效。节余法定农业水权的“逆向交易”合同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认定为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效力强制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 正向交易 逆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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