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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和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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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国泉 《学术前沿》 2012年第6期88-94,共7页
美国国会于1946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行政系统一支独大,演变成脱离三权分立为基本构架的政治体系,成为不受美国宪法制约的第四权力部门。其强调的政府运作透明、公众参与以及司法复审,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美国百姓的基本... 美国国会于1946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行政系统一支独大,演变成脱离三权分立为基本构架的政治体系,成为不受美国宪法制约的第四权力部门。其强调的政府运作透明、公众参与以及司法复审,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美国百姓的基本权利,推动了美国廉政建设的步伐。然而,权力的腐蚀,对利益的追逐,驱使政府官僚利用该法的某些条文,千方百计藏匿情资。实践证明,落实廉政建设,要有行政程序法,更要有信息自由和阳光政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 政府运作透明 公众参与 司法复审 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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