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性质与定位
被引量:94
- 1
-
-
作者
张宝
-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8-93,共16页
-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环境损害政府民事索赔与行政执法的适用关系研究”(18CFX071).
-
文摘
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诸多争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法理困境;政府同时享有行政执法权和民事索赔权导致逻辑悖论;政府索赔与公益诉讼制度关系不明引发适用分歧。尽管两大法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采取了公私有别的应对路径,但衡诸我国的现实情境,纯粹的私法责任或公法责任均难以实现事理与法理的平衡。因此,宜采取一种混合责任体制,目的是建立"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益保护请求权,来源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适用对象应为责任人造成的所有生态环境损害,适用程序上应首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进行公法救济,无法修复时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金钱索赔,赔偿金用于替代修复。同时,为防止政府索赔出现恣意与专断现象,应通过环保督察、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并以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
-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民事索赔
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代履行
-
Keywords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government civil claim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erformance on behalf of the party concerned
-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