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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部门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的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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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海涛 黄文巧 《工程造价管理》 2024年第2期32-37,共6页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大多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引发不少争议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数次司法解释: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但同时又认为...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大多约定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引发不少争议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数次司法解释: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但同时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或财政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此司法解释未能分清工程建设过程的投资成本与建设成本的概念,混淆了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成本管理的作用。政府审计是核定工程投资成本,工程造价结算是核实建设成本,投资成本与建设成本的性质内涵、作用范围不同,不能等同使用。以政府审计或财政审核的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背离民法典的合约公平对等原则,即使工程施工合同有约,也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结算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审计结论 工程造价 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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