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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以私人权益保护为基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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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炜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78-87,共10页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现实中政府单方变更权的实施容易异化,需要对其进行限制。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行使应以法律原则为主,以利益评价为辅,综合考虑行政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可以通过自我规制和司法规制对政府单方变更权进行适当限制,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私人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维护。司法审查的重心在于私人权益的保护,需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行政协议 政府单方变更权 公共利益 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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