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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益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与补偿模式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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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宝建
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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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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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4期109-12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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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同法律依据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处理,有的属于私法性收回,有的属于征收性质。因立法或者行政命令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公共利益的特别负担,性质上即属于征收;且无论行政主体是否在客观上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均负担对权利人的补偿义务。此种征收与传统意义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征收有所区别,而更符合管制性征收概念。确定补偿时,国有土地上建设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和补偿后,依法收回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征收(收回)时无地上建筑物的,宜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和取得时的价值确定方式、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以地易地”补偿的可能、土地性质、同类型土地价值变化等,实施公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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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制征收
完全补偿
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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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covering the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
Regulatory Taking
Full Compensation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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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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