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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侵害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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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2-72,96,共12页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此种间接规制模式呈现保护不周、体系阙如和类推解释等问题。为了更为全面、直接和系统地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需要从解释论走向立法论。在前实定法阶段,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并将之设定为不真正身份犯、结果犯和法定犯,如此才能保持刑法处罚限度、理顺刑法与前置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实定法阶段,基于刑事立法的类型性原则、体系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释明,使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成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特殊罪名,明确二者之间的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 体育 体育比赛的真实性 公平竞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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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刑法规制模式的应然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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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斯楠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54-60,共7页
操纵体育比赛可分为黑哨、假球等核心行为与参与赌球、贿赂等外围行为。域外法既存在只规制外围行为的单层规制模式,也存在同时规制外围行为与核心行为的双层规制模式。双层规制模式能更为有效地遏制操纵体育比赛的现象,值得我国立法者... 操纵体育比赛可分为黑哨、假球等核心行为与参与赌球、贿赂等外围行为。域外法既存在只规制外围行为的单层规制模式,也存在同时规制外围行为与核心行为的双层规制模式。双层规制模式能更为有效地遏制操纵体育比赛的现象,值得我国立法者借鉴。在双层规制模式之中,我国主流的立法建议支持“操纵行为模式”。但该模式对行为主体不加区分的思路存疑,且操纵行为概念不符合明确性、实用性的要求。《德国刑法典》第265d条所体现的分类规制思维与影响行为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条文设计上,应将影响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并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区分影响比赛结果或过程的方式,同时设置较低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 双层规制模式 操纵行为模式 分类规制思维 影响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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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操纵体育比赛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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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艳 王霁霞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63-669,675,共8页
竞技体育领域不断有操纵体育比赛的丑闻发生,许多国家开始完善本国刑事立法。2017年德国出台第51次刑法修正法,规定为体育博彩非法获利之目的操纵体育比赛构成体育博彩诈骗罪,同时又单独设立了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成为当前操纵体育比赛... 竞技体育领域不断有操纵体育比赛的丑闻发生,许多国家开始完善本国刑事立法。2017年德国出台第51次刑法修正法,规定为体育博彩非法获利之目的操纵体育比赛构成体育博彩诈骗罪,同时又单独设立了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成为当前操纵体育比赛刑事立法的典型。其立法特色在于,以体育诚信为主要目标法益,采用抽象危险犯的构罪模式,并在法条中巧妙运用指涉体育规则的概念或词语。我国完善操纵体育比赛的刑法规制,可以从明确刑事立法所保护的法益、选择适当的犯罪构成模式、平衡刑罚介入与体育自治等几个方面,就操纵体育比赛犯罪化做好理论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操纵体育比赛 刑法 法益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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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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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国 贾健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47-552,共6页
操纵体育比赛是一种严重的违背体育精神和侵害体育法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侵害法益的独特性和严重性,不能为刑法已有规制手段所保护,亟需通过立法方式单独创设的行为类型予以刑法规制。从刑法规范视野出发,选择操纵体育比赛罪比诈骗罪、... 操纵体育比赛是一种严重的违背体育精神和侵害体育法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侵害法益的独特性和严重性,不能为刑法已有规制手段所保护,亟需通过立法方式单独创设的行为类型予以刑法规制。从刑法规范视野出发,选择操纵体育比赛罪比诈骗罪、赌博罪对体育法益的保护更为合理;本罪可归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在罪状的表达上,应选择叙明罪状方式;在刑罚设定上,应参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同时增设资格刑的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 行为类型 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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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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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伟 任娇娇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44-49,共6页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 刑事立法 罪名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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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违规处理的“两段式程序”及其合法性挑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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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艳 王霁霞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87-96,共10页
以“两段式程序”的建立发展为时间轴线,结合欧足联、亚足联适用“两段式程序”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先后遭遇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挑战,通过“波尔图案”“费内巴切案”“艾斯基沙希案”“... 以“两段式程序”的建立发展为时间轴线,结合欧足联、亚足联适用“两段式程序”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先后遭遇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挑战,通过“波尔图案”“费内巴切案”“艾斯基沙希案”“老挝丰田案”等案件深度分析“两段式程序”的制度构造及其存在的问题。发现:“两段式程序”彰显了体育组织打击操纵体育比赛、维护赛事诚信的决心,但也存在制度设计中多处悖反第1阶段措施性质定位、两阶段措施之间连接松散、适用情况单一等问题。为更好地顺应全球体育发展趋势,建议:中国足球协会应将“两段式程序”相关内容纳入反操纵体育比赛教育,完善操纵体育比赛相关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对体育组织规则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段式程序” 操纵体育比赛 限制参赛 管理性措施 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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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质疑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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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0-55,共6页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操纵体育比赛 黑哨 假球 受贿罪 赌博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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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野下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路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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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奥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59-66,共8页
在实践中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监管或刑事制裁,但这2种路径具有外部性和事后性,导致规制效果不佳。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合规内含的合作规制路径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具有积极意义,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在实践中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监管或刑事制裁,但这2种路径具有外部性和事后性,导致规制效果不佳。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合规内含的合作规制路径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具有积极意义,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增设体育组织的守法义务和法律责任,故有必要引入合规制度。合规视野下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规制路径包括体育组织自我规制和国家外部激励,前者是本质,后者是动力。提出:强化体育组织自我规制,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应对三位一体的自我规制体系;发挥国家的激励作用,通过行政激励和刑法激励反向推动体育组织自我规制的有效展开;最终构建“体育组织—国家”二元主体的合作规制路径,为营造公平的赛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 合规 体育组织 自我规制 外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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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反赌的刑事法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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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永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3-96,共4页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求司法的介入应是主动的。也正是由于该种共性犯罪特征和特性犯罪特征,要求取证必须具有多方合作的路径。从刑法的适用来看,目前的罪名能够规制反赌行动中的犯罪行为,但从行为刑法的角度看,对于利用非贿赂方式操纵比赛、以非物质进行贿赂操纵比赛然后进行赌球或者操纵比赛后没有进行赌球的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立应该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次足球反赌行动或许会成为刑法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介入 取证路径 操纵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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