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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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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东方法学》 2011年第6期50-58,共9页
《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 《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在经过原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翻录录音制品。此项"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行为不仅是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还包括发行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为此项"法定许可"规定的"但书"使"法定许可"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 限制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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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著作权基本功能为线索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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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细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97-102,114,共7页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公布引起产业界极大的反响,特别是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甚至成为一个娱乐事件。论述了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运作机制,以著作权功能分析为线索,认为著作权不在于创作信息和传播信息本身,而在于对创作和传播...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公布引起产业界极大的反响,特别是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甚至成为一个娱乐事件。论述了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运作机制,以著作权功能分析为线索,认为著作权不在于创作信息和传播信息本身,而在于对创作和传播信息的投资,进而提出著作权的功能是通过权利配置合理分配市场主体的利益。所以著作权法的修改应该以产业驱动为主导,理性关注市场主体的需求,保留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根据产业需求具体设计运行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 法定许可 市场主体 产业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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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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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迎霜 张倩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3期30-32,共3页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促进音乐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该制度有其存在合理性。为了实现该制度的初衷,需要明确该制度项下作品的利用方式、延长权利保留期并建立权利人合理报酬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 录音制品 法定许可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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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被引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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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0-35,共16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开放 广播权 权利限制 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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