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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摄影作品保护期与国际版权条约的衔接——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62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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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7-61,共15页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该规定并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关摄影作品保护期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的要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自然人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该规定并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关摄影作品保护期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的要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自然人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但又规定如摄影作品依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而进入公共领域的,即使其保护期限依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尚未届满,也不受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该规定并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因为该条约早在2007年6月9日就已对我国生效。修改著作权法的适当方式是:只要摄影作品依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在2007年6月9日尚未届满,那么该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就应当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它将导致对之前利用一些摄影作品的合法行为受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追溯,但这是我国为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的义务所付出的必要代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摄影作品保护期 著作权法 国际版权条约 追溯保护 法不溯及既往 著作权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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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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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8-32,共15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归属 职务表演 录音制品传播获酬权 权利的保护 摄影作品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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