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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法律控制——以《民法典》合同编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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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强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260,共18页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重复使用 异常条款 提示义务 说明义务 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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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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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8-117,共10页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以及其他不公平条款等类型。伴随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法院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愈加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程序规制方面,传统格式条款之提示说明方式不再完全适合用户服务协议,提供方应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为用户提供合理退出机制。在内容规制方面,宜采用“概括规范+具体列举”模式,即以公平原则为主兼诚实信用原则为辅作为概括审查规范,并构建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之“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服务协议 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 程序规制 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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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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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劭君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237-245,共9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和第10条并未彻底解决《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之间的矛盾,甚至对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造成了新的困境。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实务上存在径直根据《合同法》第40条认定无效、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和第10条并未彻底解决《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之间的矛盾,甚至对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造成了新的困境。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实务上存在径直根据《合同法》第40条认定无效、有违公平原则并存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效、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并存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效三种观点。不论格式条款是否属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只要提供方未能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均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纳入的除外。违背公平原则之格式条款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可以将其规定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条款,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免除或限制责任 提示及说明义务 公平原则 无效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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