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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视域下我国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优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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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扬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46-60,共15页
授权改革试点制度是我国协调改革与法治之张力的一种创新举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授权改革试点制度中享有广泛的裁量空间和权限,并涉及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法益衡量,以确保自身所选定的试点措施既能够保持在改革发展目标... 授权改革试点制度是我国协调改革与法治之张力的一种创新举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授权改革试点制度中享有广泛的裁量空间和权限,并涉及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法益衡量,以确保自身所选定的试点措施既能够保持在改革发展目标的辐射范围内,又不会过度背离既存的统一法秩序。比例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权力中的手段裁量权,在裁量治理上具有显著的功能优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依序审查,降低改革试错的系统风险与制度成本,避免不合理的试点措施可能造成的全国性破坏结果,最终实现推动改革发展的“动态功能”与维护法制统一的“稳态功能”之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比例原则 裁量权 法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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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实践创新的授权改革试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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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小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31-45,共15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改革试点决定,是在新时代改革形势下在法治轨道上协调具体法律制度与改革紧张关系的创新举措,构成了一项重大的宪法实践创新。虽然《立法法》将这一实践创新确立为法律制度,但仍需从宪法视角来理解其宪法意义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改革试点决定,是在新时代改革形势下在法治轨道上协调具体法律制度与改革紧张关系的创新举措,构成了一项重大的宪法实践创新。虽然《立法法》将这一实践创新确立为法律制度,但仍需从宪法视角来理解其宪法意义及宪制功能,据此为其上升为宪法正式制度提供规范依据。授权改革试点作为一种独特的授权类型,在性质、目的及所涉及的宪法权限关系上均不同于其他授权类型。授权改革试点消解了具体法律制度与改革的紧张关系,通过暂停适用或暂时调整法律规定为改革试验创造法治空间,既满足了改革主体的改革意愿,调动了地方试点的积极性,又强化了改革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效果检验机制,增强了改革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贯彻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要求。下一步授权改革试点要上升为宪法制度,首先要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其宪法依据,进而构造由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共同构成的原则体系,为其设定合宪性的基本遵循和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宪法实践创新 法治与改革关系 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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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改革试点明确性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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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小建 苏琳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65-74,共10页
授权改革试点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授权类型,理应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目前,存在照搬一般明确性原则的误区,忽视了授权改革试点作为一项独特授权的特殊性。授权改革试点所遵循的明确性原则,须在授权目的、授权内容、授权范围三... 授权改革试点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授权类型,理应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目前,存在照搬一般明确性原则的误区,忽视了授权改革试点作为一项独特授权的特殊性。授权改革试点所遵循的明确性原则,须在授权目的、授权内容、授权范围三要素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独特性进一步展开。授权改革试点包括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和授权试点工作两种类型,二者应对授权目的、对象、期限、地域和请示报告义务进行细化规定。授权范围的明确程度应根据不同类型而有所不同,前者应明确调整的具体法律条款和调整内容,后者应以授权内容的重要性程度作出宽严相济的授权范围规定,以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内在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授权明确性原则 法治与改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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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改革试点事项特定性的决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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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清值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1-74,共14页
何种事项可以授权改革试点,这是授权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授权改革试点事项具有实在法基础和深厚法理支撑的特定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实质法治观意味着,授权事项特定性具有实质内容的限定,它包含且超越了仅要求符合形式的授权明确性。... 何种事项可以授权改革试点,这是授权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授权改革试点事项具有实在法基础和深厚法理支撑的特定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实质法治观意味着,授权事项特定性具有实质内容的限定,它包含且超越了仅要求符合形式的授权明确性。借由改革试点事项的类型化,可以架构起一套决定授权改革试点特定事项范围的方法体系。授权创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含关键两步:一是经过授权创制试点阻却事由的论证,确定创制试点事项的推定禁止范围和一律禁止范围;二是在前述推定禁止范围的事项内,经过创制试点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最终确定是否作出授权决定。授权改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定改制试点事项的授权禁区;二是在授权禁区之外,以实质违法的个案式判定为中心确定是否授权改制试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特定事项 实质法治 类型化 授权决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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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评估的制度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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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喆 《学术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0-85,共6页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作为《立法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立法试验授权制度,其功能发挥应建立在对立法试验授权作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但当前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评估的理论与制度均存在不足。有必要基于立法前、立法中...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作为《立法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立法试验授权制度,其功能发挥应建立在对立法试验授权作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但当前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评估的理论与制度均存在不足。有必要基于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评估的范畴,阐明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评估的复合属性,并从制度、规范、秩序三个层面明晰其多重价值,以加强其学理诠释。同时,基于对授权改革试点决定的文本分析,结合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评估实践,从评估制度体系不完备、评估主体结构不合理、评估标准设定不健全、评估程序安排缺失等方面检视其制度问题。应通过推动评估制度系统化构建,优化评估主体结构,建立健全评估标准体系及合理设置评估程序,完善授权暂调暂停法律适用评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暂调法律适用 暂停法律适用 立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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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中的试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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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喆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75-85,共11页
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中的试验性规范具有填补规范空缺、促成立法设想践行于现实试错检验、形成立法试验论证的实质内容对象以及为正式立法规范设定提供经验参考的基本功能。但已有试验性规范也存在制定主体结构不当、制定权限不明、程... 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中的试验性规范具有填补规范空缺、促成立法设想践行于现实试错检验、形成立法试验论证的实质内容对象以及为正式立法规范设定提供经验参考的基本功能。但已有试验性规范也存在制定主体结构不当、制定权限不明、程序规制缺位、内容体系化不足四个方面问题。因此,有必要优化试验性规范制定主体结构,科学配置试验性规范制定权限,建立健全试验性规范程序安排和推进试验性规范内容体系化建构,以提升授权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中试验性规范制定与运行的制度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暂时调整法律适用 试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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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13条有创制性规定的空间吗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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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一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80-95,共16页
《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但实践中已有多份授权改革试点决定作出创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形式进行授权,现有的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必须接受《立... 《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但实践中已有多份授权改革试点决定作出创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形式进行授权,现有的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必须接受《立法法》第13条的规范约束。宪法层面的创制性规定无法与《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全国人大可以另行授权启动宪制改革试点。法律层面的创制性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同《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解释论方案无法全面回应实践中的创制需求。在没有相关法律情况下的创制性规定,只能通过立法论加以回应。授权创制性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和授权立法形成有效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决定 创制性规定 创制性试点 授权立法 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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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法(修正草案)》的审思:从七个重点问题展开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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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松山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20-30,共11页
修改《立法法》,应当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对《立法法》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明确规定做删改,似乎与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 修改《立法法》,应当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对《立法法》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明确规定做删改,似乎与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符。立法要弘扬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可以不做规定。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宜在法律条文中多作规定。《立法法》关于授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部分规定的适用之规定,大体是适当的,如果再扩大范围,容易产生风险和弊端。2021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已为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立法法》不必再对这两类事项做规定。法典编纂的事项,也不宜作为法定的要求予以规定。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修正 “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 授权改革试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 区域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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