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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改革试点事项特定性的决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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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清值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1-74,共14页
何种事项可以授权改革试点,这是授权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授权改革试点事项具有实在法基础和深厚法理支撑的特定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实质法治观意味着,授权事项特定性具有实质内容的限定,它包含且超越了仅要求符合形式的授权明确性。... 何种事项可以授权改革试点,这是授权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授权改革试点事项具有实在法基础和深厚法理支撑的特定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实质法治观意味着,授权事项特定性具有实质内容的限定,它包含且超越了仅要求符合形式的授权明确性。借由改革试点事项的类型化,可以架构起一套决定授权改革试点特定事项范围的方法体系。授权创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含关键两步:一是经过授权创制试点阻却事由的论证,确定创制试点事项的推定禁止范围和一律禁止范围;二是在前述推定禁止范围的事项内,经过创制试点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最终确定是否作出授权决定。授权改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定改制试点事项的授权禁区;二是在授权禁区之外,以实质违法的个案式判定为中心确定是否授权改制试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改革试点 特定事项 实质法治 类型化 授权决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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