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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问题检视与法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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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瑞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86-93,139,共9页
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环境救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私法协同救济生态环境的制度安排。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构建健全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需在法律救济上明确第三方在磋商中的具体参与途径。在审视7省份磋商办法与十大... 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环境救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私法协同救济生态环境的制度安排。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构建健全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需在法律救济上明确第三方在磋商中的具体参与途径。在审视7省份磋商办法与十大磋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探究磋商制度中第三方参与存在的问题。通过清晰界定第三方概念、了解第三方实貌,明确其参与功能和法制完善路径,在充分落实第三方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的基础上,以法规形式固定第三方的监督权和话语权,为多元主体保护生态环境寻找更多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第三方参与 多元参与 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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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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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婷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91-97,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私法主流解释路径无法自圆其说。“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磋商的理论基础,是导致磋商性质认定困境之根由。为此,应从公法角度释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私法主流解释路径无法自圆其说。“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磋商的理论基础,是导致磋商性质认定困境之根由。为此,应从公法角度释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磋商视为国家借用私法磋商制度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协商行政。所以,应从磋商行政法律行为路径的磋商主体、磋商过程、磋商协议三个维度全方位审视磋商的法律性质:磋商主体为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磋商过程从宏观层面认定为协商行政,从微观层面划分启动阶段、磋商阶段、终结阶段,探析各阶段行为的性质;磋商协议契合行政协议法律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 行政协议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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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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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德斌 黄擎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61-64,146,共5页
磋商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重要举措。当前,磋商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不广、各地规范不一等薄弱之处。优化磋商制度既对提高生态修复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又能够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救济体系。为此,... 磋商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重要举措。当前,磋商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不广、各地规范不一等薄弱之处。优化磋商制度既对提高生态修复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又能够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救济体系。为此,可以通过扩大磋商制度适用对象范围、拓宽磋商主体范围、明确磋商内容进而形成统一的磋商法律来实现磋商的制度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损害赔偿磋商 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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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执行机制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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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政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3,52,共4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督促义务人切实履行生态赔偿义务规定了非诉与诉讼两条执行路径。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对上述两种途径予以细化。在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分别从非诉与诉讼两层面出发,为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督促义务人切实履行生态赔偿义务规定了非诉与诉讼两条执行路径。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对上述两种途径予以细化。在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分别从非诉与诉讼两层面出发,为生态环境专项司法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尝试跳出现有制度困囿,将执行手段仅限于非诉手段,提高生态公益的维护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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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检视——基于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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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伍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00-106,148,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恰能提供解决方案。采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视角检视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司法数据,呈现出参与人机制局限、监督保障机制单调、磋商诉讼衔接机制空缺之样态。运用体系化思维,将磋商置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进行探讨,一方面促进磋商机制自身的效能,另一方面促进磋商与关联机制协动的效能,“内外联动”由此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公、私法协动 救济机制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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