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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注册会计师承担个人责任的法理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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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裘宗舜 胡晓丽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21-23,共3页
受雇人因雇佣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受雇人鲜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含正文)的出台,使受雇人承担个人责任成为了可能。而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存在着两种雇佣关... 受雇人因雇佣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受雇人鲜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含正文)的出台,使受雇人承担个人责任成为了可能。而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存在着两种雇佣关系:即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审计项目中签字者与其他参与人之间的拟雇佣关系。那么在拟雇佣关系中,拟受雇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拟雇佣人在对第三人负责后,对拟受雇人是否享有有追偿权;如果追偿,适用何种诉讼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个人责任 法理 雇佣关系 拟雇佣关系 连带责任 追偿权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民事赔偿 第三人 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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