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研究
被引量:2
- 1
-
-
作者
徐苗
-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2期93-99,共7页
-
文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车
故意
拟制的间接故意
-
Keywords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drunken driving
intention
fiction of indirect intentional
-
分类号
D924.32
[政治法律—刑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