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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
7
1
作者
范贞
卢光明
《中国医院》
2010年第5期37-39,共3页
拒绝紧急合理医疗是知情同意权的特例,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严重后果,应该严格限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生效条件。为保护医院合法...
拒绝紧急合理医疗是知情同意权的特例,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严重后果,应该严格限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生效条件。为保护医院合法权益,卫生行政机关应该辅助医院举证履行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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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拒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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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生命尊严的规范构造与制度实现
被引量:
22
2
作者
刘召成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36-42,共7页
生命尊严的概念建立起生命与人之尊严的意义关联,承认了在特定情况下人对其生命的自我决定的能力,与比较法上生命尊严的论述基本吻合。对于生命尊严的承认是社会普遍的伦理观念转变、人格权积极性权利发展趋势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
生命尊严的概念建立起生命与人之尊严的意义关联,承认了在特定情况下人对其生命的自我决定的能力,与比较法上生命尊严的论述基本吻合。对于生命尊严的承认是社会普遍的伦理观念转变、人格权积极性权利发展趋势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命尊严因为具有对于生命自我决定的内容而存在与生命存续价值相冲突的可能性,因而必须对其予以合理限制。生命尊严所包含的人对其生命的自我决定的权利,必须限定于生命已丧失自我维持的能力以及人格陷入不可逆转的自主性丧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其内容限定于拒绝维生医疗措施的决定权。权利人的决定权需要通过明确的书面形式予以行使,其可预先订立书面表示并委托管理人在其没有表达能力时遵照其意愿代为行使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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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命尊严
自我决定
人格发展
自然死亡
拒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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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预约善终的法律机制——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利法”评析及启示
被引量:
19
3
作者
孙也龙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76-83,共8页
为充分保障病人医疗自主权,台湾地区新立"病人自主权利法"。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采用尊严死的善终模式,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
为充分保障病人医疗自主权,台湾地区新立"病人自主权利法"。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采用尊严死的善终模式,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注医患关系,维护医疗专业自主。该法建立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病人可以通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与医疗人员及家属充分沟通后,签署预立医疗决定,就接受或拒绝维生医疗做出选择。该法对我国大陆卫生法制具有诸多启示,包括应明确病人自己决定与家属代行决定的关系,区分拒绝维生医疗权与安乐死、医助自杀,赋予预先医疗指示法律效力,兼顾国家利益和医疗服务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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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台湾地区
“病人自主权利法”
拒绝
维生
医疗
权
预立
医疗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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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患者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
7
1
作者
范贞
卢光明
机构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解放军总医院
出处
《中国医院》
2010年第5期37-39,共3页
文摘
拒绝紧急合理医疗是知情同意权的特例,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严重后果,应该严格限制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生效条件。为保护医院合法权益,卫生行政机关应该辅助医院举证履行知情同意。
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拒绝医疗
Keywords
inform consent right, refusal treatment
分类号
R821 [医药卫生—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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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生命尊严的规范构造与制度实现
被引量:
22
2
作者
刘召成
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36-42,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格尊严的私法转化与私法构造研究”(19BFX152)
文摘
生命尊严的概念建立起生命与人之尊严的意义关联,承认了在特定情况下人对其生命的自我决定的能力,与比较法上生命尊严的论述基本吻合。对于生命尊严的承认是社会普遍的伦理观念转变、人格权积极性权利发展趋势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命尊严因为具有对于生命自我决定的内容而存在与生命存续价值相冲突的可能性,因而必须对其予以合理限制。生命尊严所包含的人对其生命的自我决定的权利,必须限定于生命已丧失自我维持的能力以及人格陷入不可逆转的自主性丧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其内容限定于拒绝维生医疗措施的决定权。权利人的决定权需要通过明确的书面形式予以行使,其可预先订立书面表示并委托管理人在其没有表达能力时遵照其意愿代为行使决定权。
关键词
生命尊严
自我决定
人格发展
自然死亡
拒绝医疗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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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预约善终的法律机制——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利法”评析及启示
被引量:
19
3
作者
孙也龙
机构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76-83,共8页
文摘
为充分保障病人医疗自主权,台湾地区新立"病人自主权利法"。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采用尊严死的善终模式,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注医患关系,维护医疗专业自主。该法建立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病人可以通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与医疗人员及家属充分沟通后,签署预立医疗决定,就接受或拒绝维生医疗做出选择。该法对我国大陆卫生法制具有诸多启示,包括应明确病人自己决定与家属代行决定的关系,区分拒绝维生医疗权与安乐死、医助自杀,赋予预先医疗指示法律效力,兼顾国家利益和医疗服务者权利。
关键词
台湾地区
“病人自主权利法”
拒绝
维生
医疗
权
预立
医疗
决定
Keywords
Taiwan
"Patient Autonomy Act"
the right to refuse life sustaining procedure
advance directive
分类号
DF4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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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患者拒绝紧急合理医疗的法学思考
范贞
卢光明
《中国医院》
201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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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生命尊严的规范构造与制度实现
刘召成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22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预约善终的法律机制——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利法”评析及启示
孙也龙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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