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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
61
1
作者
高圣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8-52,共15页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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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登记
对抗主义
动产和权利
担保登记
系统
人的编成主义
电子化
登记
系统
自主
登记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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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动产让与担保
2
作者
王立栋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4-96,共13页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明文认可让与担保。在动产让与担保中,担保人将动产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关于此类形式上的所有权之性质,存在“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在涉及强制执行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明文认可让与担保。在动产让与担保中,担保人将动产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关于此类形式上的所有权之性质,存在“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在涉及强制执行和破产时,比较法上的“所有权构成说”未能将其逻辑贯彻到底。中国的规定更符合“担保权构成说”,债权人在形式上取得的所谓所有权实为担保物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与是否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和担保物权公示(登记)密切相关。对于已完成担保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对于未登记的让与担保,未登记的担保权人无法对抗担保人的其他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但可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完成登记,取得对抗效力;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担保权人补办担保登记的行为属于《查扣冻规定》第24条第1款的“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但在超级优先顺位登记的宽限期内完成登记的除外。动产让与担保的执行应参照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则,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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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产让与
担保
强制执行
权利变动公示
担保登记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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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3
作者
李莉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14-122,共9页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而言,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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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登记
公示型动产
担保
物权
登记
公示型动产
担保
物
动产抵押
权利质权
担保
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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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
被引量:
10
4
作者
王立栋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69-77,共9页
《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并统一了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
《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并统一了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据此,设立担保物权时担保物亦应特定化。担保物概括描述要求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作适当缓和,应结合功能主义担保观理顺两者关系。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可对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但与担保物的特定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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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
担保
功能主义
物权客体特定
动产融资
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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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
61
1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8-52,共15页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
文摘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关键词
登记
对抗主义
动产和权利
担保登记
系统
人的编成主义
电子化
登记
系统
自主
登记
Keywords
the filing confrontation doctrine
filing system of security interests over movables and rights
debtor-based registration and searching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self-filing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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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动产让与担保
2
作者
王立栋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4-96,共13页
文摘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明文认可让与担保。在动产让与担保中,担保人将动产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关于此类形式上的所有权之性质,存在“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在涉及强制执行和破产时,比较法上的“所有权构成说”未能将其逻辑贯彻到底。中国的规定更符合“担保权构成说”,债权人在形式上取得的所谓所有权实为担保物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与是否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和担保物权公示(登记)密切相关。对于已完成担保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对于未登记的让与担保,未登记的担保权人无法对抗担保人的其他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但可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完成登记,取得对抗效力;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担保权人补办担保登记的行为属于《查扣冻规定》第24条第1款的“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但在超级优先顺位登记的宽限期内完成登记的除外。动产让与担保的执行应参照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则,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
关键词
动产让与
担保
强制执行
权利变动公示
担保登记
Keywords
Transfer of Ownership for Security Purposes
Civil Enforcement
Publicity of Ownership Transfer
Registr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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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3
作者
李莉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14-122,共9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一般项目(13YJA820054)阶段性成果
文摘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而言,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
关键词
登记
公示型动产
担保
物权
登记
公示型动产
担保
物
动产抵押
权利质权
担保
物范围
Keywords
registration publicizing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registration publicizing personal propertycollateral
chattel
pledge of right
scope of collateral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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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
被引量:
10
4
作者
王立栋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69-77,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文摘
《民法典》采纳功能主义担保观重构了动产担保制度,并统一了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在涉及担保功能时的基本规则。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允许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对担保物作概括描述。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为特定物,据此,设立担保物权时担保物亦应特定化。担保物概括描述要求对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作适当缓和,应结合功能主义担保观理顺两者关系。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可对第三人起到警示作用,但与担保物的特定化无关。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
担保
功能主义
物权客体特定
动产融资
担保登记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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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高圣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61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动产让与担保
王立栋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
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李莉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现代理解及其法律实现
王立栋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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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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