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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模式选择——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限制转让模式的解释论证成
被引量:
10
1
作者
麻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89-95,共7页
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立法例都基本认同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看似合理的自由转让模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自由转让模式过分强调抵押人的处分权,忽视了存在复杂法律关系的抵押财产在实际流通中的困难,并且造成当事人在抵押财产转让前...
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立法例都基本认同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看似合理的自由转让模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自由转让模式过分强调抵押人的处分权,忽视了存在复杂法律关系的抵押财产在实际流通中的困难,并且造成当事人在抵押财产转让前后法律地位的严重差异。通过将"抵押权人同意"缩小解释为对抵押财产转让价格的认可,避免了对抵押权人的过度保护,还能达到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将对抗抵押权人的成本负担由受让人转移到抵押人,此外需要其实体和诉讼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抵押权的司法实现中的效力,防止抵押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抵押权人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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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
权
抵押财产转让
价金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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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
24
2
作者
张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8-28,共11页
在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登记的情形下,仅在抵押财产转让会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才应有权主张转让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且该约定的登记不应影响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此同时,有必要将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第...
在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登记的情形下,仅在抵押财产转让会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才应有权主张转让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且该约定的登记不应影响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此同时,有必要将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权人的权利解释为物上代位权,除抵押财产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外,只要抵押权人愿意,就应允许其进行物上代位。此外,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4条而代为履行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但这不同于域外法上的涤除权,通常仅在抵押财产的市场估价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才会成为受让人的选择。否则,除抵押权人主动选择物上代位之外,只能通过抵押权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三方协议才能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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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相对无效
追及力
物上代位
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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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损害风险之认定
被引量:
4
3
作者
黄清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1-139,共9页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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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可能损害
抵押
权
认定标准
抵押
权的行使障碍
抵押
权受偿范围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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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
32
4
作者
高圣平
罗帅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7-37,共11页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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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
权追及效力
物尽其用
抵押
财产
的
转让
价金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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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模式选择——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限制转让模式的解释论证成
被引量:
10
1
作者
麻锐
机构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89-95,共7页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一般项目"吉林省民营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立法例都基本认同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看似合理的自由转让模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自由转让模式过分强调抵押人的处分权,忽视了存在复杂法律关系的抵押财产在实际流通中的困难,并且造成当事人在抵押财产转让前后法律地位的严重差异。通过将"抵押权人同意"缩小解释为对抵押财产转让价格的认可,避免了对抵押权人的过度保护,还能达到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将对抗抵押权人的成本负担由受让人转移到抵押人,此外需要其实体和诉讼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抵押权的司法实现中的效力,防止抵押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抵押权人的实现。
关键词
抵押
权
抵押财产转让
价金物上代位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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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
24
2
作者
张尧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8-28,共11页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规划项目“《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1)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登记的情形下,仅在抵押财产转让会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才应有权主张转让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且该约定的登记不应影响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此同时,有必要将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权人的权利解释为物上代位权,除抵押财产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外,只要抵押权人愿意,就应允许其进行物上代位。此外,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24条而代为履行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但这不同于域外法上的涤除权,通常仅在抵押财产的市场估价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才会成为受让人的选择。否则,除抵押权人主动选择物上代位之外,只能通过抵押权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三方协议才能消灭抵押权。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相对无效
追及力
物上代位
代为履行
Keywords
Transfer of Collateral
Relatively Void
Recourse
Subrogation
Performance on behalf of Another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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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损害风险之认定
被引量:
4
3
作者
黄清新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1-139,共9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动态体系论视野下物业管理人侵权责任承担形态的类型构造研究”(202210611)。
文摘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可能损害
抵押
权
认定标准
抵押
权的行使障碍
抵押
权受偿范围减损
Keywords
transfer of mortgaged property
possible impairment of mortgage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impediment to exercise of mortgage
impairment of the scope of the mortgage to be paid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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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
32
4
作者
高圣平
罗帅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7-37,共11页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
文摘
《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做了全面修正,承认了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适用须满足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抵押权有效存在及抵押财产不消灭等条件。“抵押财产的转让”在解释上包括抵押财产发生权利移转的所有情形,至于是否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则在所不问。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仅在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无论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人未尽抵押财产转让通知义务不影响抵押权追及效力。依体系解释,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和发生物上代位均属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情形。不动产消费者买受人的优先保护规则具有产生消除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的效果,抵押权人此际可借助价金物上代位保护其权利。抵押财产的第三取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的,应予认可。
关键词
抵押
权追及效力
物尽其用
抵押
财产
的
转让
价金物上代位
分类号
D91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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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模式选择——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限制转让模式的解释论证成
麻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适用
张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24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损害风险之认定
黄清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4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
高圣平
罗帅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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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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