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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以第406条为中心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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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家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1-79,共9页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能力,仅应在抵押合同当事人间产生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在抵押物的追及效力引发的受让人保护方面,可以衔接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偿权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登记能力 权利瑕疵担保 代为清偿权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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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的《物权法》适用——《物权法》第191条之再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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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雅萍 王福友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03-108,共6页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不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乃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存在的法定限制因素。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然有效,否则,第三人不具备受让人身份而使其代为清偿仅具普通债的代为清偿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 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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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主体权利配置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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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钟书 蒋悟真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3-151,共9页
相较于旧法,《民法典》第406条对物之自由流通的保护力度更甚。然而,作为建立在《民法典》第406条上的制度,“带押过户”制度实践并未完全脱离旧制度惯性影响,存在可完善的空间。依“带押过户”三方主体视角,就抵押人而言,应达至保障其... 相较于旧法,《民法典》第406条对物之自由流通的保护力度更甚。然而,作为建立在《民法典》第406条上的制度,“带押过户”制度实践并未完全脱离旧制度惯性影响,存在可完善的空间。依“带押过户”三方主体视角,就抵押人而言,应达至保障其自由处分权之目的。就抵押权人而言,不宜在“带押过户”办理流程中参与过多甚至影响二手房转让,其追及权的行使不包含实现旧有抵押权从而提前清偿之义,应当允许新旧抵押权并存。同时,406条所规定之提前清偿请求权应被视作抵押权人的保全权,可与追及权同时适用。就买受人而言,其具备权利瑕疵担保权,且应当承认与买受人及其贷款银行等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具有随时代替清偿消灭旧抵押权的权利。最后,超越法定权利安排,禁止转让特约不应具备登记能力,应当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审慎处理禁止转让特约已登记情形下二手房转让的效力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 带押过户 抵押 禁止转让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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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侵害与救济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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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海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4期37-41,45,共6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卖担保物并用变卖价金优先受清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担保制度源于希腊,罗马帝国后期引入罗马私法,但罗马法中的抵押无公示制度。资本主义时...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卖担保物并用变卖价金优先受清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担保制度源于希腊,罗马帝国后期引入罗马私法,但罗马法中的抵押无公示制度。资本主义时代,德国民法将日尔曼法中的“都市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人 抵押 抵押物转让 损害赔偿 第三人 抵押物价值 物上请求权 法律关系 债务人 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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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重大理论问题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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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1-17,共7页
物权变动立法中,形式主义模式优于意思主义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行形式主义模式。“草案”中可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范围应当加以扩展,需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期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应仅限于登记... 物权变动立法中,形式主义模式优于意思主义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行形式主义模式。“草案”中可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范围应当加以扩展,需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期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应仅限于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受抵押物转让的影响,抵押物转让也不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预告登记 特殊抵押 抵押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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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兼评《民法典》4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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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继媛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S01期66-69,共4页
动产抵押作为融资担保的形式之一,对于活泼市场经济,促进资金融通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更是立法者力图实现的法制目标。基于此,《民法典》对动产抵押规则作出若干修订... 动产抵押作为融资担保的形式之一,对于活泼市场经济,促进资金融通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更是立法者力图实现的法制目标。基于此,《民法典》对动产抵押规则作出若干修订,赋予其全新的制度内涵。如406条,抵押物转让一改事先同意制,强化抵押人所有权的地位同时,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加之价金物上代位权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对物之流通颇有裨益。更有甚者,404条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由浮动抵押扩展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赋予正常经营买受人绝对优先地位,构成对406条、403条的突破。然为避免其对买受人的保护过度影响抵押权人利益衡平,有必要对404条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寻求其在体系上的贯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正常经营买受人 浮动抵押 抵押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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