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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和保证的有效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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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春阳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5年第3期30-31,52,共3页
目前,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后,为了达到降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目的,各银行已在部分贷款业务中推行和使用了抵押贷款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一些法规及政策还没得到进一步完善,加上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前银行办... 目前,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后,为了达到降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目的,各银行已在部分贷款业务中推行和使用了抵押贷款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一些法规及政策还没得到进一步完善,加上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前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仍存在着诸多难点: 难点之一:抵押权的设定难 债权人因设定抵押而取得的权利称为抵押权。设定抵押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即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否则其抵押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我国,实行的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营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企业拥有的是经营权,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 抵押贷款 有效性 贷款抵押 抵押权的设定 所有 抵押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抵押财产 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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