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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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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金镂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59-271,共13页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纠纷中高频发生的非理性行为,不仅严重妨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更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危害。应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侵害监护权为逻辑起点,类比“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行为,结合司法解...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纠纷中高频发生的非理性行为,不仅严重妨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更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危害。应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侵害监护权为逻辑起点,类比“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行为,结合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确定被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规范依据。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重监护权恢复、轻侵权追责”的倾向,应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救济路径,以实现预防侵害监护权行为发生和填补受害人损失之目标。在赔偿范围上,除财产损失外,若侵害监护权的行为造成监护人严重精神损害时,应肯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抚慰无形利益损失。而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除了应考量行为后果,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此外,家庭成员之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界分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监护权 规范依据 侵权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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