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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转变 被引量:5
1
作者 邓婷婷 屈丹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5-80,共16页
晚近以来,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IIAs)创设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律化。在传统ISDS机制中,国家与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且投资者独占启动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而国家只能被动地参与仲裁。随着ISDS案... 晚近以来,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IIAs)创设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律化。在传统ISDS机制中,国家与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且投资者独占启动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而国家只能被动地参与仲裁。随着ISDS案件数量的激增,该机制限制国家规制权的趋势也日益显现。为此,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签订新的IIAs,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从近期的条约实践中可以看出,ISDS机制中的国家角色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通过缔约国任命裁判者、缔约国联合发布条约解释以及赋予被告国反请求权等措施,国家主动发挥其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国家在ISDS机制中作用增强带来的影响是多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与全球治理理念相契合,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私人权利遭受侵害。中国作为国际投资身份混同大国,在参与ISDS机制改革时应当注重投资者的保护与国家规制权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国家规制权 可持续发展 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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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中国的选择 被引量:2
2
作者 刘芳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3-72,共10页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 投资 投资者 国际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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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 被引量:6
3
作者 莫建建 高建勋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3-73,共11页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投资者国家争端 国际投资协定改革 ISDS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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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基于欧盟国际投资法庭制度的考察 被引量:10
4
作者 董静然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73-180,共8页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体量庞大。如何维护我国在该地区的投资权益和投资安全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规则,是在国际法层面保护我国...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体量庞大。如何维护我国在该地区的投资权益和投资安全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规则,是在国际法层面保护我国投资安全的重要方式。欧盟积极回应了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对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批评和质疑,创造性地提出国际投资法庭制度,并将其运用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我国应该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情况,以构建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目标,立足于"一带一路"区域范围,建立兼具协调统一和开放包容特点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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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国对外投资风险——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案件的角度 被引量:10
5
作者 石慧敏 王宇澄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03-112,共10页
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大幅增加,海外投资风险也随之加大,对风险的评估和预防日益重要。国际投资协定及其框架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已经逐渐成为保护投资者海外资产的主要工具之一。本文通过回顾ISDS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大幅增加,海外投资风险也随之加大,对风险的评估和预防日益重要。国际投资协定及其框架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已经逐渐成为保护投资者海外资产的主要工具之一。本文通过回顾ISDS的发展历程和特点,并且利用ISDS仲裁案件数据库,研究了影响ISDS案件发生的因素。本文发现,中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分布于ISDS案件高发的行业和地区,面临的海外投资风险较大。回归分析表明,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越低、人均国民收入越低以及政治环境越差,就越容易发生ISDS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对外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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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被引量:11
6
作者 王彦志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6-96,共11页
RCEP包含了较高水平的投资章节,但暂时搁置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利用RCEP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但该机制主要是为贸易协定设计的,在保护和救济投资者权益方面作用有限。中国与东盟国家投资者可以利... RCEP包含了较高水平的投资章节,但暂时搁置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利用RCEP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但该机制主要是为贸易协定设计的,在保护和救济投资者权益方面作用有限。中国与东盟国家投资者可以利用中国与东盟国家现有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但这些机制也存在各自的局限,例如低水平的投资实体保护、严格限制的仲裁管辖范围、罕见狭窄的条约适用范围等。中国与其他RCEP缔约方应积极探索构建一个融合争端预防、磋商、调解、仲裁和(或)诉讼等多种方式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中国-东盟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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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被引量:4
7
作者 张晓君 Thin Thin Oo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7-105,共9页
伴随着外国投资者到缅甸的投资活动日渐频繁,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发生不可避免。缅甸现行投资法律及缅甸参与的有关国际投资协定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主要从国内机制和国际机制加以规定。但缅甸有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 伴随着外国投资者到缅甸的投资活动日渐频繁,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发生不可避免。缅甸现行投资法律及缅甸参与的有关国际投资协定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主要从国内机制和国际机制加以规定。但缅甸有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依旧存在着缺乏仲裁机构、规定过于原则、程序缺失、国际机制不完备等问题。因此,可以借鉴有关经验,完善国内投资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快缔结更多的双边投资协定,适时考虑加入ICSID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投资者 东道国 争端解决机制 缅甸投资 东盟国家 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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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对东道国公共健康保护权力的挑战 被引量:3
8
作者 梁丹妮 《湖北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147-151,共5页
NAFTA第11章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提起对东道国的仲裁请求,使得投资者的权利得以有效保证。然而,当外国投资者为这些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欢呼雀跃之时,有不少学者已经在担忧这样一个“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机制将给东道国主权带来怎样的... NAFTA第11章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提起对东道国的仲裁请求,使得投资者的权利得以有效保证。然而,当外国投资者为这些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欢呼雀跃之时,有不少学者已经在担忧这样一个“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机制将给东道国主权带来怎样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东道国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领域,主权权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越来越多损害赔偿请求数额惊为天价的投资争端仲裁案件不断出现,这种忧虑在国际社会中悄然蔓延开来,社会公众要求本国政府在投资自由化浪潮中切实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呼声在不断高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 国家主权 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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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新趋势——TTIP形成中的欧盟模式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3
9
作者 张熠星 《现代管理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46-48,共3页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正当性危机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伴随TTIP的谈判,新一代欧盟模式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渐成型,该模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利用制度设计防止滥用争端解决...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正当性危机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伴随TTIP的谈判,新一代欧盟模式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渐成型,该模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利用制度设计防止滥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定较高的仲裁员资质要求和仲裁员行为准则,引入两审终审的常设投资法庭;它将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在与欧盟进行投资协定谈判时,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形成中的欧盟模式的特点,结合双方的谈判诉求,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积极抓住制定和决策国际投资规则的机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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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籍继续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适用——以洛文诉美国案为起点 被引量:3
10
作者 梁丹妮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28-133,共6页
以探讨国籍继续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适用为目的,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习惯国际法中国籍继续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具体内涵,结合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宗旨和目的,指出为了推动国际投资争端的顺利解决,国际仲... 以探讨国籍继续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适用为目的,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习惯国际法中国籍继续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具体内涵,结合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宗旨和目的,指出为了推动国际投资争端的顺利解决,国际仲裁庭不应当僵硬地适用国籍继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籍继续原则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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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被引量:2
11
作者 宋俊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缔约方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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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11
12
作者 王帆乐 刘雪凤 +1 位作者 赵杰 吴凡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35-141,共7页
中国和东盟国家随经贸往来的深化,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效,并初步建立包括多边、复边和双边合作体制,但并不完善。从加速协调机制条约化、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促进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合作、实行区域专利审查高速... 中国和东盟国家随经贸往来的深化,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效,并初步建立包括多边、复边和双边合作体制,但并不完善。从加速协调机制条约化、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促进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合作、实行区域专利审查高速路等方面入手,是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必经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东盟国家 知识产权 条约化协调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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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实践、问题与建议 被引量:4
13
作者 何树全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79-83,共5页
NAFTA实施十年来,已有32件“投资者诉国家”的投资争端。在实际案例的仲裁中,仲裁法庭对传统的概念有新的解释,同时,各仲裁法庭对一些实质性标准的解释互有矛盾。这反映了该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在程序、机构和条款解释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NAFTA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民待遇 仲裁法庭 投资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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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的范式优化及其适用 被引量:2
14
作者 朱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64-176,共13页
“国家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牵动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调整演变的一大变量,主权国家对国家安全的焦虑逐渐弥漫。国际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随之兴起且其解释和适用边界日益模糊,发生了功能异化,带来国家违约成本降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 “国家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牵动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调整演变的一大变量,主权国家对国家安全的焦虑逐渐弥漫。国际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随之兴起且其解释和适用边界日益模糊,发生了功能异化,带来国家违约成本降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进程受阻等风险。为确保“国家安全”条款始终作为国际投资法制的“法方法条款”发挥其“安全阀”功能,亟需基于统筹投资促进和国家利益保护平衡的视角对其进行范式优化。对此,可以选择赋予“国家安全”条款自决的属性并且与东道国国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联系,做到主客观援引条件并重。同时,在条文中明确对东道国附加善意履行要求和适当补偿义务,进一步增强主权国家和私人投资者对该条款的实践预期。此种优化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安全”泛化,以增强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双向互动的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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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8
15
作者 丁丽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8-134,共7页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适格主体 仲裁制度 执行力度 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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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S适用的逻辑理路和实践进路:以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为视角 被引量:1
16
作者 齐静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3-84,共12页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PPP项目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 ISDS机制 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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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法院在投资条约仲裁中的角色——以“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为例 被引量:4
17
作者 宁红玲 漆彤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5-85,共11页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产生于对发展中国家司法公正性不信任的基础上,在确保程序正义方面亦存在体制性缺陷。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仲裁自身并不属于条约范畴,而是自成一类,并受到国内法的规制。东道国国内法院拥有依据其国内法和善...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产生于对发展中国家司法公正性不信任的基础上,在确保程序正义方面亦存在体制性缺陷。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仲裁自身并不属于条约范畴,而是自成一类,并受到国内法的规制。东道国国内法院拥有依据其国内法和善意之一般国际法原则禁止外国投资者滥用仲裁程序的固有管辖权,但此种管辖权应当以不威胁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存在价值的方式谨慎行使。新德里高等法院对"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的判决,作为东道国国内法院协调碎片化的投资条约仲裁程序的重要实践,充分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法院 投资者-国家仲裁 滥用程序 仲裁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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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欧盟方案与中国选择 被引量:9
18
作者 桑远棵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6-73,共8页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法庭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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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ISDS机制适用问题 被引量:7
19
作者 齐静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12-118,共7页
国际投资关系中必然包含知识产权要素,知识产权财产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提高到国际投资财产权利保护的标准。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简称IIAs)都明确将知识产权视为... 国际投资关系中必然包含知识产权要素,知识产权财产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提高到国际投资财产权利保护的标准。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简称IIAs)都明确将知识产权视为投资予以保护,并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知识产权人,同时也是海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所属国缔结的IIAs,在符合ISDS机制适用的条件下,就知识产权纠纷向东道国政府直接提起仲裁。知识产权投资人受到保护的范围完全取决于IIAs中关于对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等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投资 国际投资协议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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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多边投资法院:动因、可行性及挑战 被引量:14
20
作者 邓婷婷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2-72,共11页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批评与争论。欧盟的多边投资法院(MIC)是针对现有ISDS机制的系统性缺陷提出的最彻底的改革方案。从其制度安排来看,MIC更能确保裁决的一致性与正确性、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与...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的批评与争论。欧盟的多边投资法院(MIC)是针对现有ISDS机制的系统性缺陷提出的最彻底的改革方案。从其制度安排来看,MIC更能确保裁决的一致性与正确性、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以及节约案件审理的时间与费用。然而,MIC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以及各方对ISDS机制改革的深刻分歧使得建立MIC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应当抓住ISDS机制多边化改革的契机,参与MIC谈判,为将来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多边投资法院 投资法庭制度 中欧双边投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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