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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视域下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研究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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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文鸣 刘圣琦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70-78,共9页
“重大性”标准是划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边界的核心要件。美国证券法以“投资者决策有关”作为“重大性”判断的原则性规范,并依赖专业法官在事后适用该规范;而我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主要以“价格敏感”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新《... “重大性”标准是划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边界的核心要件。美国证券法以“投资者决策有关”作为“重大性”判断的原则性规范,并依赖专业法官在事后适用该规范;而我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主要以“价格敏感”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新《证券法》重新规范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性”认定标准亟待厘清。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禀赋为基础,结合“价格敏感测试”和“投资者决策测试”,提出判断“重大性”的“新二元理论”。该理论遵循“定量分析优先、定性分析兜底”的思路,一方面能弥补《证券法》列举重大事项产生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能保持“重大性”标准适用的理论一致性,缓解过度依赖监管机构规制信息披露行为的局面,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法 信息披露 重大性 价格敏感测试 投资者决策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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