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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中心原则及其构想——以证券衍生交易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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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窦鹏娟 《金融经济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60-71,共12页
作为金融监管工具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显露出局限与问题,集中表现为信息披露的形式主义倾向严重,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消极履行披露义务。在投资者看来,充分的证券信息披露应满足真实性、及时性、相关性、完整性和适度性等5个条... 作为金融监管工具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显露出局限与问题,集中表现为信息披露的形式主义倾向严重,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消极履行披露义务。在投资者看来,充分的证券信息披露应满足真实性、及时性、相关性、完整性和适度性等5个条件,此外还应考虑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接受能力。后危机时代证券衍生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动向表明,以投资者为中心、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有可能成为未来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新方向。以投资者为中心构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利用核心披露义务人进行汇总式信息披露,对所需披露的信息予以分层和归类,采取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方式,使投资者深度参与信息披露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产品 证券衍生交易 信息披露 投资者中心原则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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