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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揽人抵押权之修改——兼评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有关司法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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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通碧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47-150,共4页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为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法释〔2002〕16号批复》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地区 中国 民法 承揽人抵押权 《合同法》 司法解释 法定抵押 公示原则 预告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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