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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下执行要件之分担审查论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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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家曦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9-69,共11页
执行受理之允许性要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可以直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如诉讼能力、文书生效、当事人名称、有给付内容等;另一类是需经调查证明的兼具实体内容之要件,如继受执行之当事人适格、执行条件成就、对待给付或不确定期限届至。后... 执行受理之允许性要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可以直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如诉讼能力、文书生效、当事人名称、有给付内容等;另一类是需经调查证明的兼具实体内容之要件,如继受执行之当事人适格、执行条件成就、对待给付或不确定期限届至。后者在程序规范上尚处于缺失状态,前者在特定条件下也会产生适用困难而需要解释。因此在立案登记制下,除需完善执行受理的要件体系外,还应当通过审查分担实现程序分流,将可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而在涉及解释和调查必要与可能的情形时提交执行裁决法官进一步审查,并适度充实后者的手段,以明晰并改进当前各审查阶段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要件 执行裁决 审执分离 执行合法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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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执行名义审查程序体系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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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中洪 何平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83-90,共8页
附条件执行名义的定位、审查及救济已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重要课题。无论学理研究抑或立法实践,附条件执行名义均存在定位不明、规制缺位的窘境。在考察大陆法系执行要件审查模式的基础上,附条件执行名义应纳入执行要件实体事项审查的... 附条件执行名义的定位、审查及救济已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重要课题。无论学理研究抑或立法实践,附条件执行名义均存在定位不明、规制缺位的窘境。在考察大陆法系执行要件审查模式的基础上,附条件执行名义应纳入执行要件实体事项审查的范畴。在具体模式选择上应摒弃内嵌式的审查模式,转而趋向分离式的审查模式,并以扩充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制度的机能为切入点,建立以可上诉裁定与债务人异议之诉为主的救济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条件执行名义 执行要件 审查模式 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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