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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判决确定债权转让——以强制执行请求权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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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毅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80-91,共12页
判决确定债权转让是基于执行难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对权利的自我调节。允许其转让与司法权威并不矛盾,权力善待权利才是民众之福。判决确定债权转让的意义在于附随其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亦能一起转让,根据大陆法系强制执行请求权理论,从强... 判决确定债权转让是基于执行难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对权利的自我调节。允许其转让与司法权威并不矛盾,权力善待权利才是民众之福。判决确定债权转让的意义在于附随其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亦能一起转让,根据大陆法系强制执行请求权理论,从强制执行请求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原理出发,可以演绎出其转让的适法性。为防止执行腐败:应确定公平合理的转让折价比例,契约意思自治原则应退后;启动执行程序后不得转让;应采用具体请求权说,审查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决确定债权 司法权威 强制执行请求权 执行力主体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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