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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行政罚款限度的追问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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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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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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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00-10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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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罚款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公益损害补偿的视角"(12SFB501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行政罚款功能创新研究"(3092013013201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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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面对行政执法中罚不止禁的现象,社会上出现了将行为人"罚得倾家荡产"的强烈呼声。这让人不得不思考:罚款有无限度;如果有,那么限度又是什么。罚款应当是有限度的,过度罚款将限制行动自由、破坏相对人人格独立、减损法律尊严,危害甚大。无论是从法律制裁的演变规律看,还是从人们思想观念看,抑或是从罚款的运作实践看,将行政违法所致公益损害作为罚款限度,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基于公益损害的抽象性,罚款限额可借鉴民事赔偿中的法定法与间接法据以确定;为保障限度内罚款之绩效,有必要提升执罚概率与建立易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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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罚款
执法绩效
公益损害
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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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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