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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权在版权制度中的实现——以网络戏仿作品版权纠纷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孙昊亮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05-109,共5页
表达自由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版权与表达自由始终是一对矛盾,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辩证关系,版权制度既可以促进表达自由,也可能阻碍表达自由。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对表达自由的妨碍作用日益突出。比如...
表达自由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版权与表达自由始终是一对矛盾,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辩证关系,版权制度既可以促进表达自由,也可能阻碍表达自由。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对表达自由的妨碍作用日益突出。比如,网络戏仿作品使用了他人作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戏仿这种创作方式是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从表达自由权的角度而言,应该得到允许。作品不是禁区,不但作者有权使用作品,读者也有权使用作品,读者对作品的诠释也是一种创造,是表达自由权的实现。版权制度应当从过度扩张,阻碍表达自由和公共文化创作的迷雾中走出来,通过修改版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实现激励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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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表达自由权
版权
网络
戏仿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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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恶搞”奥运标志行为的法律分析——网络环境下的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
作者
王磊
《信息网络安全》
2009年第2期33-35,共3页
北京奥运会期间,一些奥运标志遭到来自网络的恶搞,此行为造成了对奥运标志著作权侵权,本文细分、列举了这些行为及其产生的影响,并从著作权保护角度进行了法律分析。
关键词
奥运标志
戏仿作品
网络恶搞
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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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从戏仿作品看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被引量:
1
3
作者
王鲁宁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A01期107-109,共3页
一、戏仿作品的含义和特征戏仿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创作手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包括小说、绘画、诗歌、戏剧、音乐、电影等多种艺术形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国际互联网的普及日益加速,不仅为戏仿作...
一、戏仿作品的含义和特征戏仿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创作手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包括小说、绘画、诗歌、戏剧、音乐、电影等多种艺术形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国际互联网的普及日益加速,不仅为戏仿作品的制作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条件,也为戏仿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适宜的文化土壤。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戏仿作品进行制度上的定义。从普遍能够接受的学术理解来看,戏仿作品被界定为作者“为了达到一种滑稽的令人发笑的艺术效果或者是表现对该作品的批评而对某一作品的特征、个性或者风格进行模仿、仿照的一种创作成果”或者是“以一种散文或者韵文诗的形式将某一类作品进行模仿,将其中的个性特征和思想感情进行翻转,从而表现出它们的荒谬和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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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法》
戏仿作品
艺术创作手法
90年代以来
国际互联网
艺术形式
信息技术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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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表达自由权在版权制度中的实现——以网络戏仿作品版权纠纷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孙昊亮
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05-109,共5页
基金
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10年陕西省法学会"陕西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项目
文摘
表达自由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版权与表达自由始终是一对矛盾,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辩证关系,版权制度既可以促进表达自由,也可能阻碍表达自由。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对表达自由的妨碍作用日益突出。比如,网络戏仿作品使用了他人作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戏仿这种创作方式是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从表达自由权的角度而言,应该得到允许。作品不是禁区,不但作者有权使用作品,读者也有权使用作品,读者对作品的诠释也是一种创造,是表达自由权的实现。版权制度应当从过度扩张,阻碍表达自由和公共文化创作的迷雾中走出来,通过修改版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实现激励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
表达自由权
版权
网络
戏仿作品
分类号
D815.7 [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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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恶搞”奥运标志行为的法律分析——网络环境下的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
作者
王磊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处
《信息网络安全》
2009年第2期33-35,共3页
文摘
北京奥运会期间,一些奥运标志遭到来自网络的恶搞,此行为造成了对奥运标志著作权侵权,本文细分、列举了这些行为及其产生的影响,并从著作权保护角度进行了法律分析。
关键词
奥运标志
戏仿作品
网络恶搞
版权保护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811.21 [文化科学—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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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从戏仿作品看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被引量:
1
3
作者
王鲁宁
机构
中国地质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出处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A01期107-109,共3页
文摘
一、戏仿作品的含义和特征戏仿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创作手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包括小说、绘画、诗歌、戏剧、音乐、电影等多种艺术形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国际互联网的普及日益加速,不仅为戏仿作品的制作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条件,也为戏仿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适宜的文化土壤。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戏仿作品进行制度上的定义。从普遍能够接受的学术理解来看,戏仿作品被界定为作者“为了达到一种滑稽的令人发笑的艺术效果或者是表现对该作品的批评而对某一作品的特征、个性或者风格进行模仿、仿照的一种创作成果”或者是“以一种散文或者韵文诗的形式将某一类作品进行模仿,将其中的个性特征和思想感情进行翻转,从而表现出它们的荒谬和愚蠢”。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戏仿作品
艺术创作手法
90年代以来
国际互联网
艺术形式
信息技术
技术条件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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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表达自由权在版权制度中的实现——以网络戏仿作品版权纠纷为视角
孙昊亮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1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恶搞”奥运标志行为的法律分析——网络环境下的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王磊
《信息网络安全》
2009
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从戏仿作品看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王鲁宁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1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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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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