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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被引量:
9
1
作者
李云霞
李飞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7-104,共8页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保"的性质。《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优先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中国《物权法》采用的则是担保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前者产生于交易快捷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威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通过司法程序执行仅是偶然;后者具有迟延抗辩和物的担保的双重功能,在不履行时允许权利人从留置物获得满足。但《物权法》把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条文在执行主体和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令人疑惑,进而使留置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功能。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取消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重构该制度内部的有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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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留置权
罗马
法
意大利法
《物权
法
》
担保物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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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被引量:
9
1
作者
李云霞
李飞
机构
卡西诺大学法学院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7-104,共8页
文摘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保"的性质。《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优先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中国《物权法》采用的则是担保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前者产生于交易快捷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威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通过司法程序执行仅是偶然;后者具有迟延抗辩和物的担保的双重功能,在不履行时允许权利人从留置物获得满足。但《物权法》把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条文在执行主体和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令人疑惑,进而使留置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功能。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取消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重构该制度内部的有机性。
关键词
留置权
罗马
法
意大利法
《物权
法
》
担保物权
优先权
Keywords
right of retention, Roman law, Italian law, Property Right Law,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priority
分类号
D904.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1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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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李云霞
李飞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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