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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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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云霞 李飞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7-104,共8页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保"的性质。《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优先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中国《物权法》采用的则是担保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前者产生于交易快捷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威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通过司法程序执行仅是偶然;后者具有迟延抗辩和物的担保的双重功能,在不履行时允许权利人从留置物获得满足。但《物权法》把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条文在执行主体和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令人疑惑,进而使留置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功能。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取消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重构该制度内部的有机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留置权 罗马 意大利法 《物权 担保物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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