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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基准法中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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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焱白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25-128,共4页
劳动基准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社会法品格,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其权利主体则有国家和劳动者。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不仅应承担对国家的公法中的责任,还应承担对劳动者的私法中的责任。为追求实质公平、建立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以及... 劳动基准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社会法品格,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其权利主体则有国家和劳动者。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不仅应承担对国家的公法中的责任,还应承担对劳动者的私法中的责任。为追求实质公平、建立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以及构建与劳动基准法相匹配的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基准法 用人单位 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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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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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丹丹 邵蓉 《卫生经济研究》 2011年第5期19-22,共4页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弥补了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意义重大。但是药品侵权事件因侵权对象的双重性、侵害状态的复杂性及侵权关系的不易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特别规定。本文对此展开分析...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弥补了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意义重大。但是药品侵权事件因侵权对象的双重性、侵害状态的复杂性及侵权关系的不易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特别规定。本文对此展开分析,探讨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主观、客观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侵权 惩罚性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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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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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63-72,共10页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 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受人 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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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之争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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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龙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2期75-92,共18页
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 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呈现截然相反的态度。究其争议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在这三种制度中混用,则取决于其自身的目的和定位,以及三种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界限。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系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一般侵权诉讼,不宜也无必要扩展至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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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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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俊英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49-53,61,共6页
[目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普遍性的赔付额度不足现象。既有的商业秘密保护补偿性赔偿责任已经无法起到填补权利人损失、威慑侵权行为人的制度功效。为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人,... [目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普遍性的赔付额度不足现象。既有的商业秘密保护补偿性赔偿责任已经无法起到填补权利人损失、威慑侵权行为人的制度功效。为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人,应当变革既有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方法/过程]通过比较域外发达国家、地区的先进制度经验,发现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乃是势之所趋。[结果/结论]我国未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落实,应当仅限定适用于已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故意侵权行为。在司法裁判环节中,法官应以权利人在特定时点提出申请为条件,在法定赔付数额与比例区间内"择一重"判令侵权行为人赔付惩罚性赔偿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惩罚性赔偿责任 补偿性赔偿责任 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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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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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哲 徐静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46-149,共4页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商最主要的营销手段之一。由于利益驱动使得虚假售房广告层出不穷,严重危害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购房者在权益遭受其害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相关法律去追究开放商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商最主要的营销手段之一。由于利益驱动使得虚假售房广告层出不穷,严重危害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购房者在权益遭受其害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相关法律去追究开放商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等,从而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与要约邀请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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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认定中的功能主义解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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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丽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29-135,共7页
我国《食品安全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与认定上存在立法上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裁判结论迥异。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公法赋予私人执行惩罚性制裁的属性,其适用的核心问题是不安全食品的界定。不安... 我国《食品安全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与认定上存在立法上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裁判结论迥异。不安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公法赋予私人执行惩罚性制裁的属性,其适用的核心问题是不安全食品的界定。不安全食品的解释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区分实质标准与非实质标准。违反实质标准的,构成不安全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违反非实质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遵循功能主义解释方法与特定解释原则综合认定。遵循该解释与适用方法既有助于立法目的实现,亦能保障个案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食品标准 惩罚性赔偿责任 功能主义解释方法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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