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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情理司法的逻辑起点及其现代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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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嘉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0-25,共6页
现代司法的裁判中心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至于行为人自身及其所处的伦理秩序、生活利益则并不是裁判所主要考量的事项。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司法则以现实中的人为司法的逻辑起点,情理司法中的当事人并非抽象的个体,而是存在于... 现代司法的裁判中心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至于行为人自身及其所处的伦理秩序、生活利益则并不是裁判所主要考量的事项。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司法则以现实中的人为司法的逻辑起点,情理司法中的当事人并非抽象的个体,而是存在于具体的伦理、情感和利益关系中的活生生的人。传统情理司法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个人在不同伦理关系中所具有的身份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判处不同的罪责。同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会根据案件当事人所处的不同生活情境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来进行自由裁量。以现实中的人为逻辑起点的传统情理司法更注重人际关系的恢复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古代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司法中的"情理"恰可以弥补现代法律以行为为中心所造成的对具体个人的遗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理司法 当事人 法律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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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官司法审判中的定罪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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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2-125,共4页
宋代地方官由于受传统和谐法律思想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援引情理与法意协调处理案件,人情与天理的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把国家政策法规、风俗习惯、亲情伦理、血缘关系等融于司法判决之中。以"情理法"... 宋代地方官由于受传统和谐法律思想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援引情理与法意协调处理案件,人情与天理的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把国家政策法规、风俗习惯、亲情伦理、血缘关系等融于司法判决之中。以"情理法"综合运用的劝和调解,对争讼双方纠纷的解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随人情而变通等执法理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法的功能被软化,情的功能被张扬,结果导致官官相护,交相请托,吏治腐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地方官 情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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