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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性的证成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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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红 张驰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7-37,共11页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面的危险性有高低之分。故在立法层面保持两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层面要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低于诈骗罪是妥当的,处分意识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功能应予以坚持。此外,只要坚持“利益盗窃说”“处分意识必要说”就不会产生处罚漏洞,只是在责任主义的要求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处罚空隙。为发挥处分意识的区分功能,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具有妥当性。被骗人对于有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财产的转移占有,具体要认识到财产的数量以及对财产特定化有意义的种类或性质;对于无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自己在丧失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由于占有的根基是现实的控制力,因此在处分意识的判断上二者保持了一致的严格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识 法条竞合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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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胁迫”的结果要素必要性:基于被害人的客观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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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毅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19-133,共15页
刑法中的胁迫应坚持“结果要素必要说”,“结果要素不要说”的学理根据难以成立。对胁迫的理解应坚持被害人的客观视角,对被害人不产生任何强制效果的胁迫不是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胁迫要件。胁迫要件与诈骗罪的欺诈要件的行为无价值不具有... 刑法中的胁迫应坚持“结果要素必要说”,“结果要素不要说”的学理根据难以成立。对胁迫的理解应坚持被害人的客观视角,对被害人不产生任何强制效果的胁迫不是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胁迫要件。胁迫要件与诈骗罪的欺诈要件的行为无价值不具有等值性,与构成要件对因果关系的要求没有必然联系。胁迫的结果要素是强制的效果,是影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被害人在这种类似于紧急避险的状态中,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胁迫。作为中间结果的强制效果与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被害人实际反应分属不同层面,胁迫侵害的是意思决定自由的基础法益,对处分自由的压制则进一步侵害意思行动自由。胁迫的结果要素应以客观适宜性为标准,进行类型人的事前判断,即客观上适合于使被害人所处交往领域的类型人形成认真对待的效果。以此为标准能更好地处理虚假胁迫和对第三人的胁迫的疑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胁迫 结果要素必要说 结果要素不要 被害人 客观适宜性 类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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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法:诈骗罪处分意思区分说之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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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心哲 魏汉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9-98,共10页
通过对200份裁判文书的研究不难看出,尽管处分意思要件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抓手作用,但随着新型诈骗手段的层出不穷,其在解释疑难案件时愈加呈现捉襟见肘的窘态。学界由此引发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陷入表面化,原因在于双方都... 通过对200份裁判文书的研究不难看出,尽管处分意思要件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抓手作用,但随着新型诈骗手段的层出不穷,其在解释疑难案件时愈加呈现捉襟见肘的窘态。学界由此引发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陷入表面化,原因在于双方都试图完全取代对方,成为一种"一路通吃"的理论,以至于不可避免地存在短板。因此类型化是唯一出路。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相比存在诸多刑法学层面的不同,难以适用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只能转而关注行为人端的客观行为方式。另一方面,传统现实诈骗有必要根据财物性质的不同区分对待,在有体物诈骗场合坚守处分意思必要说,在无体物诈骗场合则抛弃处分意思,考察剔除了转移占有意思的处分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思 必要说 不要 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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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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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意识必要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意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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