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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代化进程与威廉时代的德意志民族主义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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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工真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9年第1期85-89,共5页
德国威廉时代的德意志浪漫主义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处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之间的意识形态。它在政治上的登场曾推动了德国现代化的继续前进,克服了德意志地方分裂化,造就了新的民族社会,证实了现代人的潜力与能动性;但它同时又是现代化... 德国威廉时代的德意志浪漫主义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处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之间的意识形态。它在政治上的登场曾推动了德国现代化的继续前进,克服了德意志地方分裂化,造就了新的民族社会,证实了现代人的潜力与能动性;但它同时又是现代化危机的产物,它用向社会个体介绍身份上的同一性,用一种政治乌托邦的现代许诺,来回答现代化进程及其压力所带来的种种痛苦,它对民族独特优越性的夸张式宣扬,造就了德意志社会强烈的内聚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现代化 威廉时代 浪漫主义的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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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理论可能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历史性叙事--《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德国现代化道路思想解读与当代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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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嘉谊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27-34,135,共9页
《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通过对德国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在现代化道路问题上提出重要思想。马克思认为,现代化是现代性依循社会现实而展开的具体化过程,因而现代化本身为辩证性和历史性所贯彻。马克思区分了资本主义和非资本主义性质的两... 《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通过对德国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在现代化道路问题上提出重要思想。马克思认为,现代化是现代性依循社会现实而展开的具体化过程,因而现代化本身为辩证性和历史性所贯彻。马克思区分了资本主义和非资本主义性质的两种现代化道路,并通过对德国社会现实的具体分析,认为德国具有走后一条道路的理论可能。马克思德国现代化思想的当代启示在于它为我们把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提供理论指导。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无疑是马克思现代化理论在当代最重要和最伟大的实践成果,它内在地包含着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世界历史的历史性叙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法年鉴》时期 马克思 德国现代化道路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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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斯麦、威廉二世与德国工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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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友法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0期44-48,共5页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资本主义出现了突飞猛进的飞跃,经过了30年时间,完成了英国用100多年时间才完成的事业,将一个农业占统治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化的高效率的工业国。德国现代化的显著成就,正是在令人切齿的“铁血宰相”俾斯...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资本主义出现了突飞猛进的飞跃,经过了30年时间,完成了英国用100多年时间才完成的事业,将一个农业占统治的落后国家转变为一个现代化的高效率的工业国。德国现代化的显著成就,正是在令人切齿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和“专制皇帝”威廉二世时代取得的。德国能雄踞世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现代化 资本主义 资产阶级 工业现代化 世界工业 落后国家 高效率 保护关税政策 工业国 霸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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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附随义务之正本清源——以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为参照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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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迟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28-139,共12页
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 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债法理论的基础上,将保护义务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自此承认了保护义务在制定法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德国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最新立法实践,追根溯源,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予以分析和论证,并对保护义务的内涵、外延及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予以界定,可以澄清我国学界对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整体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义务 附随义务 德国债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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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领域改革与施行规范的调整——以德国债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债法修改施行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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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栩栩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9-25,共7页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世界范围几乎同时启动了债法修订工程,由此新债法与旧债法的适用冲突也就立即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很多债法行为在旧法期间内已经成立并生效,那么旧法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其产生的后果继续发生效力呢?这个问题无...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世界范围几乎同时启动了债法修订工程,由此新债法与旧债法的适用冲突也就立即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很多债法行为在旧法期间内已经成立并生效,那么旧法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其产生的后果继续发生效力呢?这个问题无法只凭借在有关法律附则中的一个形式上的"自施行之日起适用"的表述来回答。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过渡性规定以及我国台湾债法改革中有关的新债法施行规定和做法可以成为借鉴范本,包括其中所体现出来的世界债法改革形成的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也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法改革 施行法 过渡法规范 德国债法现代化 台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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