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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论回归辩护权本位的律师保密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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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张沈锲
                                杨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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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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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53-16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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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23年度研究项目“我省推行涉企犯罪治理的程序分层问题研究”(JD2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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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刑事辩护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实现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则有赖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有权保密的规定不明确,《律师法》中保密义务的规定又与《刑事诉讼法》不完全衔接,导致律师保密或披露的实务做法不一,影响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与充分有效辩护。为分析律师保密范围,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定位需要界定清楚。律师保密制度须以辩护权为本位,宜以维持辩护沟通的内部性为限,界定保密的内容范围;以承担辩护职责为限,界定保密的主体范围;以个案中的辩护沟通全覆盖为限,界定保密的期限范围。为规范实务做法,现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建议回归辩护权本位而调整规范重点。《律师法》第38条须与时俱进,更加强调律师保密的权利属性。配套制度也应避免法援律师档案备查义务、行政监管、不得妨害作证义务与保密权的冲突。在危及执业安全时,由司法权衡合理界定保密边界,赋予辩护律师例外的披露权限,发展律师披露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平衡个案中的多元价值。律师保密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利于稳定执业安全预期,为有效辩护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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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律师法》第38条
                            辩护权
                            律师执业安全
                            律师保密
                            披露例外
                            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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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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