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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恒定原则之本土路径——以《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为起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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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78-192,共15页
从立法构造与司法实践来看,《民诉法解释》所确立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呈现不同风貌。根据对司法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诉争客体基于法律行为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均属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范畴,前者包括... 从立法构造与司法实践来看,《民诉法解释》所确立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呈现不同风貌。根据对司法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诉争客体基于法律行为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均属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范畴,前者包括债权转让、物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是否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需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属性作出判断,只有当诉讼标的是物权法律关系时,判决效力才能约束受让诉讼标的物之第三人,但实体法上的善意取得人应该豁免。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所追求的维护程序安定性、实现诉讼经济之趣旨必须在与受让人的程序利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尽可能为第三人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恒定 诉讼承担 判决效力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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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困局的破解——以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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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06-115,共10页
我国保险立法上有关保险代位权的规范较注重权利实质内容的安排,而忽略了权利实现有效途径的建构。如欲改变我国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困境,应着重于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保险代位求偿之诉是且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即使当事人约定以被... 我国保险立法上有关保险代位权的规范较注重权利实质内容的安排,而忽略了权利实现有效途径的建构。如欲改变我国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困境,应着重于法律程序构造的改进。保险代位求偿之诉是且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即使当事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名义也不可有例外。当保险代位权尚未成就却有未来难以实现的风险时,保险代位的预追偿是对法定救济权利的灵活运用,值得提倡。保险代位求偿的一般法律程序,根据保险赔付数额与被保险人损失数额之间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保险赔付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后的代位求偿,其二是保险赔付补偿被保险人不足后的代位求偿。依据不同情形,又有不尽一致的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 真实利益当事人规则 预追偿 当事人恒定主义 准必要共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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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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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福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93,共13页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争标的转让 诉讼承继主义 当事人恒定主义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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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定继受执行程序研究--以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二阶段架构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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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44-159,共16页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执行前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转让涉案民事权利或义务时的后续执行程序欠缺周密规定。在转让事实等发生争议时,现有规定提供的程序利益保障也严重不足。诉讼系属后特定继受导致执行力扩张,进而引发特定继受执行程...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执行前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转让涉案民事权利或义务时的后续执行程序欠缺周密规定。在转让事实等发生争议时,现有规定提供的程序利益保障也严重不足。诉讼系属后特定继受导致执行力扩张,进而引发特定继受执行程序;受让人善意取得排除执行力扩张。特定继受执行需兼顾执行法的诸多理念原则,其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程序架构可从案外人异议程序得到启示,采取二阶段架构形式。在第一阶段中,法院先行适用非讼法理略式审查,此种形式审查仅运用特定证明方式,如欠缺上述特定证明方式或者被执行人主张上述证明不符合客观真实,则应在第二阶段通过更为严密的后续程序解决争议。两阶段程序宜有差序并形成互嵌格局。据此可通过解释论作业调整特定继受执行争议解决程序,并就其完善提出立法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恒定 先行略式审查程序 形式审查 后续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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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中债的移转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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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睿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111-115,共5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诉讼系属中当事人移转诉讼标的的债的关系的处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高速快捷运作背景下 ,此种状况会严重妨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 ,造成正当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文章比较了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政策及其理由 ,指...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诉讼系属中当事人移转诉讼标的的债的关系的处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高速快捷运作背景下 ,此种状况会严重妨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 ,造成正当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文章比较了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政策及其理由 ,指出我国应采用当事人恒定主义的处理模式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的移转 特定诉讼继受 当事人恒定主义 诉讼承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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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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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睿哲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25-128,共4页
诉讼继受分为一般诉讼继受和特定诉讼继受。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般诉讼继受 ,而没有规定特定诉讼继受 ,这会引起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为此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考察了日本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论述了特定诉讼继受... 诉讼继受分为一般诉讼继受和特定诉讼继受。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般诉讼继受 ,而没有规定特定诉讼继受 ,这会引起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为此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考察了日本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论述了特定诉讼继受的主要内容、立法政策、处理程序及与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关系 ,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继受 当事人恒定主义 诉讼承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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