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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类案件的刑法定性——基于过失犯归责机制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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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阴驰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S01期83-89,共7页
人为风险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化和日常化,使过失犯罪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对于过失犯归责机制的完善,不仅是出于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也是对预防社会型简介冲突等风险的回应。其中,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因其缺乏结果... 人为风险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化和日常化,使过失犯罪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对于过失犯归责机制的完善,不仅是出于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也是对预防社会型简介冲突等风险的回应。其中,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因其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和其客观上难以归责的行为而成为过失犯归责理论矛盾的集中体现: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判决结果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方向,即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仅是量刑与罪名的差异,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新、旧过失论两种不同的过失犯归责机制的差异。摆脱旧过失论对结果预见可能性这一构成要件的传统偏重,有助于在实行行为阶段限缩过失犯的成立范围,避免过于严苛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归责机制 新过失论 结果的回避义务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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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归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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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宣佐 关志钰 《现代农业研究》 2019年第6期105-107,共3页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近年来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出的一项突破性的制度。2014年我国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可以肯定的是这是我国在生态环境立法上的一个进步,表明了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近年来在环境保护领域提出的一项突破性的制度。2014年我国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可以肯定的是这是我国在生态环境立法上的一个进步,表明了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然而,目前虽然有了这一制度的概念,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目前如何实现这项制度的细化以及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实现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一步。本文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涵的分析,旨在探究生态保护红线归责机制的完善,希望能为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提出有益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保护红线 法律责任 归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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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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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景峰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8,共12页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具有清晰的归责逻辑,并能够实质分离单位责任与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由此实现单位犯罪归责机制重塑。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以此为基础,但并不止步于有效合规的诉讼评价,其“条件”应表达为刑事惩罚性与企业合规自治的结合,遵循宽严相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应当对此予以必要关注和回应。具体到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中,建议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保证金制度、合规整改期间涉案企业特定经营禁止制度、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承诺制度等,推动涉企刑事诉讼程序专门化,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犯罪治理 单位犯罪归责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涉企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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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中团体迷思的诱发因素及防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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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梅 教军章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4期73-75,共3页
集体决策由于组织结构、领导和组织成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易诱发团体迷思,导致决策失误,使管理蒙受损失。突破线性管理结构之束缚,建设赋能型决策团队,提升成员的管理能力,构建集体决策的规则机制等,是走出团体迷思的可行之举。
关键词 领导 集体决策 团体迷思 组织环境 反对案 归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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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忽视的命题:虚假陈述讨论中的股债差异及其修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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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华健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54-60,共7页
公司债券与股票在基础法律性质、投资者回报方式以及风险来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传统以股票为预设模型的证券虚假陈述归责机制套用至债券市场时存在明显缺陷。债券语境下虚假陈述归责路径的构建应当以其内在价值形成机制为基点,充分考量... 公司债券与股票在基础法律性质、投资者回报方式以及风险来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传统以股票为预设模型的证券虚假陈述归责机制套用至债券市场时存在明显缺陷。债券语境下虚假陈述归责路径的构建应当以其内在价值形成机制为基点,充分考量“证券”概念统合下股债的差异本质及历史成因,总结两者在信息重大性判断标准、因果关系认定路径以及责任分配三个维度上的差异性。具体制度选择上应当建立以偿债能力为核心的信息重大性认定体系,在因果关系界定中甄别欺诈市场理论概括适用的合理性,在过失虚假陈述责任分配中尝试以最大信赖损失范围为赔偿责任认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 股债差异 虚假陈述 归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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