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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担保权人保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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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翟宇翔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4-153,共10页
《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规定,为担保权人提供了适当程度的保护,但现有规则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担保债权是否获得全额清偿的判断,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以... 《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规定,为担保权人提供了适当程度的保护,但现有规则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担保债权是否获得全额清偿的判断,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依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批准时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为标准评估。公平补偿应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担保债权延期清偿的损失为限,补偿利率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综合考量延期清偿时间、债务人重新购置担保财产的成本等因素向上调整。担保权未受实质损害的识别,应主要考量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明确对担保财产价值减损的补偿,以及其是否未经担保权人同意改变债权的清偿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 强制批准 担保物权 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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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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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征 王欣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6-73,共8页
《企业破产法》赋予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目的是为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法定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摆脱不当钳制,使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对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各项标准规定不够明... 《企业破产法》赋予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目的是为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法定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摆脱不当钳制,使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对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各项标准规定不够明确、严谨,使该制度有可能被滥用,以致违背制度设置之本意。文章在最小限度组别通过标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行性原则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力图明确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适用条件,细化审查标准,并赋予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重整程序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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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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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新 宋玉霞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21-126,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此项新制度的实施尚缺乏充足的实践经验,仍有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有待立法完善加以解决。针对重整计划批准的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此项新制度的实施尚缺乏充足的实践经验,仍有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有待立法完善加以解决。针对重整计划批准的条件、新价值例外原则和债权人风险补偿机制等问题,应该在重整计划批准条件中规定对物权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在股东权益调整中确立新价值例外原则;对于重整失败风险过高的企业建立对债权人的适当风险补偿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 重整价值 新价值例外原则 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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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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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义华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72-178,共7页
就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而言,异化的社会本位论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从价值取向矫正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进路,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私法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原则... 就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而言,异化的社会本位论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从价值取向矫正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进路,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私法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构建方面应以私法自治与利益平衡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 法律规制 私法自治 利益平衡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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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问题与解决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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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艳丽 杜若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2-139,176,共9页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对这一“舶来”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严重的社会本位主义、盲目过高的适用比例、与正常批准的关...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破产法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司法适用。中国法院对这一“舶来”法律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严重的社会本位主义、盲目过高的适用比例、与正常批准的关系颠倒、缺乏全面的审查规定、对普通债权人的保护不利等。要回归法院强制批准正确的司法功能,确保中国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正当适用,就必须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及域外的立法,结合2018年最高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审慎适用”规定,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层面寻求对问题的解决途径包括充分认识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属性、正确定位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的关系、修订完善强制批准的实体审查条件、合理构建强制批准的审查程序等。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强制批准 正常批准 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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