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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看我国的侦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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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玲玲 陈强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S1期162-164,共3页
在侦查阶段,研究侦查构造对于规范侦查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来看,侦查程序中行政色彩明显,因此,可以把我国目前的侦查构造归结为行政型侦查构造,这种侦查构造不利于被指控人的权利保障。为了规范侦查程序,保障... 在侦查阶段,研究侦查构造对于规范侦查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来看,侦查程序中行政色彩明显,因此,可以把我国目前的侦查构造归结为行政型侦查构造,这种侦查构造不利于被指控人的权利保障。为了规范侦查程序,保障被指控人的权利,我们有必要研究目前国际社会上普遍采用的司法型侦查构造的模式设计,并以此为借鉴对象,结合我国国情来对我国的侦查构造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侦查行为 行政型侦查构造 司法型侦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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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冻结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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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羽 姚浩亮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1-129,共9页
电子数据冻结具有适用率整体偏低、适用情形多元、冻结方法多样等特点。从立法和实践上看,电子数据冻结存在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决定程序行政化问题、冻结及其方法之间关系混淆、冻结成本分担规定阙如、权利保障规定缺失、法律责任规... 电子数据冻结具有适用率整体偏低、适用情形多元、冻结方法多样等特点。从立法和实践上看,电子数据冻结存在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决定程序行政化问题、冻结及其方法之间关系混淆、冻结成本分担规定阙如、权利保障规定缺失、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等问题。从法律性质上看,电子数据冻结应属于保全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立足于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目标以及电子数据冻结的法律性质,电子数据冻结应在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的框架下规范其适用规则,具体包括明确电子数据冻结的适用范围、优化电子数据冻结的决定及执行程序、厘定电子数据冻结及其方法的关系、建立电子数据冻结费用承担机制、健全电子数据冻结中的权利保障机制以及构建电子数据冻结中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冻结 强制性侦查措施 冻结成本 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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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定位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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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铭 龚中航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2-20,155,共10页
互联网时代,准确定位大数据侦查是有效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以数据为核心的大数据侦查不管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无法对以信息为核心的传统侦查进行颠覆并替代。从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标准... 互联网时代,准确定位大数据侦查是有效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以数据为核心的大数据侦查不管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无法对以信息为核心的传统侦查进行颠覆并替代。从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标准以及域外大数据侦查的立法经验来看,大数据侦查本质上应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尚未将其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且缺乏有效监督。根据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有必要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侦查 基本定位 强制性侦查措施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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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监督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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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立梅 梁晨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03-106,共4页
侦查权的积极主动性特征决定对侦查权的行使必须进行有效制约,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监督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从而显得监督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防止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利现象的发生... 侦查权的积极主动性特征决定对侦查权的行使必须进行有效制约,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监督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从而显得监督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防止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利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的侦查监督有必要从程序的角度加以完善,这包括对强制性侦查行为实行事前的审查批准、建立起有效的权利救济与人身保护制度、明确非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侦查监督 程序保障 强制性侦查行为 中国 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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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规则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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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登科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9-100,共12页
网络在线提取成为远程目标系统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方式。电子数据则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中使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虚拟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自然也需要借助于相应电子数据提取技术。应将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 网络在线提取成为远程目标系统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方式。电子数据则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中使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虚拟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自然也需要借助于相应电子数据提取技术。应将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定性为侦查技术而不是侦查措施。这种定性主要基于电子数据自身性质和取证规则融贯性之考量。按照电子数据是否承载相应权益及其承载权益的重要程度而将其区分为强制性侦查或任意性侦查,当然,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在特定情况下存在转化关系。应协调境内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与境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的规则体系,实现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境内与境外的平等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 强制性侦查 任意性侦查 网络空间主权 取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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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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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登科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70-76,共7页
《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 《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其取证模式、取证行为与传统实物证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衍生了诸如网络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新型取证行为,这些取证行为并不都属于任意性侦查而允许在初查中使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初查电子数据在转化为定案依据之前,须经法定调查程序审查认定。在证据调查之中,应按“重大权益干预”标准对初查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类型和性质予以实质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初查 电子数据 任意性侦查 强制性侦查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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