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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3
1
作者 王远明 阎珊珊 《湖湘论坛》 2005年第6期86-87,共2页
发生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变更时,如何既维护“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又充分保障少数异议股东的权利,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引入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以... 发生对股东的利害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变更时,如何既维护“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又充分保障少数异议股东的权利,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引入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以实现对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和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议股东 股份收买请求 利害关系 公平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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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与债权人保护 被引量:4
2
作者 郑孟状 郭站红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10-112,共3页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有效平衡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在合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利益平衡却忽略了债权人的权利保障。股权收买请求权以股东退股为形式,实质上类似于公司减... 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有效平衡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在合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利益平衡却忽略了债权人的权利保障。股权收买请求权以股东退股为形式,实质上类似于公司减资,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在立法上构建相应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即引入债权人知情权、建立债权人异议权、明确股权收买的限制条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异议股东 收买请求 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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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交换中适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被引量:3
3
作者 李文华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72-79,共8页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例外,是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但书”,它完善了股东退出机制和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却将股份交换行为排除在该制度之外。本文自股份...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例外,是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但书”,它完善了股东退出机制和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却将股份交换行为排除在该制度之外。本文自股份交换、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起源、性质、理论基础入手,从小股东与多个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实现股份交换过程中各方的共赢,我国应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范围扩大到股份交换行为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交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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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被引量:1
4
作者 吴志宇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58-62,共5页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决策的基本原则,但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滥用其控制地位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赋予股份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不仅有利于...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决策的基本原则,但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滥用其控制地位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赋予股份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大股东及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议股东 股份回购请求 功能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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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适用范围及价格确定法律问题刍议 被引量:1
5
作者 王燕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96-100,共5页
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持异议意见的小股东在面临公司重大变化以至违背其投资初衷时,享有的在公平合理价格基础上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虽然也建立了这项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以及价格评估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持异议意见的小股东在面临公司重大变化以至违背其投资初衷时,享有的在公平合理价格基础上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虽然也建立了这项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以及价格评估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通过借鉴西方各国该制度的内容,可以完善我国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议股份收买 少数股东保护 资本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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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讨
6
作者 林峰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13-114,共2页
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 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应当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强调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平等交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 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平等交易 公司自治 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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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救济权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7
作者 秦扬 《学术界》 CSSCI 2004年第5期75-85,共11页
股东救济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该权利使股东在自己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自力或者通过法律来进行补救。就体系考察 ,救济权大体包括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股份收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质疑股... 股东救济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该权利使股东在自己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自力或者通过法律来进行补救。就体系考察 ,救济权大体包括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股份收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质疑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权、质疑公司存续之权、股东派生诉权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救济 股东 股东 补偿保障 股份买入请求 危害行为停止请求 股东大会 决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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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股份化的几点思考
8
作者 李正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2期51-53,91,共4页
国有企业股份化是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对国有企业股份化中的若干难题,如怎样保证国有股有真正的代表者,如何使股份制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的企业,如何处理非生产性资产等,进行了详尽地探析。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组 非生产性资产 股份制企业 国有股 股份 代理人 国家股 股东大会 请求 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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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合并规则探寻 被引量:10
9
作者 王欣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54-60,共7页
新《公司法》的公司合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当进行个别通知,要建立规范的公告制度,并强调任何在通知或公告中为债权人设定答复义务或以此限制债权人清偿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无效的。未到期... 新《公司法》的公司合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当进行个别通知,要建立规范的公告制度,并强调任何在通知或公告中为债权人设定答复义务或以此限制债权人清偿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无效的。未到期的债权人在举证证明其清偿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确实受到损害时应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并主张在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立法应当规定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合并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人知情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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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2条 被引量:2
10
作者 楼秋然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2-12,共11页
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172条中首次引入公开市场例外规则。尽管该规则的引入确实符合公司法发展趋势,但第172条存在的内在矛盾和继受不清都凸显出《草案》制定的理论准备不足。就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法理基础而言... 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172条中首次引入公开市场例外规则。尽管该规则的引入确实符合公司法发展趋势,但第172条存在的内在矛盾和继受不清都凸显出《草案》制定的理论准备不足。就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法理基础而言,其已超越了为异议股东提供公平退出渠道的传统认识。美国公司法的演变表明,公开(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制度目的已转变为规制利益冲突;因此,唯有在重大结构性事项不涉及利益冲突时,公开市场例外规则方才适用。为更好地实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保护少数股东的公司法修订目标,《草案》第172条应在继续维持公开市场例外规则的同时,调整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触发事由,增加利益冲突除外规则,并对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 公开市场例外 利益冲突 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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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法视角下的目标公司优位理论反思
11
作者 林凯 《法治研究》 2017年第5期132-142,共11页
中外公司并购法学说和实证法似乎均奉行的共识是,目标公司投资者应当获得优先于主并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但是,"目标公司优位理论"存在逻辑瑕疵,在解释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的现金选择权实践时无法合理化解纠纷,陷入困境。... 中外公司并购法学说和实证法似乎均奉行的共识是,目标公司投资者应当获得优先于主并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但是,"目标公司优位理论"存在逻辑瑕疵,在解释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的现金选择权实践时无法合理化解纠纷,陷入困境。该理论的症结是囿于"主并—目标"的方位视角,把投资者保护问题错置于商业决策语境和民事行为语境中解决。公司并购法视域下,设计投资者保护规则宜回归"控制—从属"的关系视角,以遏制团体人格特有的代理成本为使命,这是公司并购法能为且应为的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标公司 兼并 股份交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 股东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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