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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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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10期56-57,共2页
为了促进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加速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拓中国会计市场、提高竟争能力的需要。
关键词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境内 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市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发展成员所 体制改革 开业证书 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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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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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7年第8期58-59,共2页
为了加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含咨询性评估,下同)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凡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外国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国有... 为了加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含咨询性评估,下同)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凡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外国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与管理。 二、申请《许可证》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或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业绩,在本国(地区)信誉较高;(二)具有相当数量的能够评估企业资产的资产评估专业资格的人员;(三)在中国境内有合法的常驻代表机构;(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许可证》须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或开业合法证书证明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资信证明;(二)来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人员备案名单及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具有资产评估专业资格的证明(复印件);(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 外国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境内 开业合法证书 许可证 资产评估专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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