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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述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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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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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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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3期336-34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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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01BFX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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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缔约国报告制度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监督实施的主要手段,是一种通过寻求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从而促使缔约国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有效手段。缔约国报告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独立专家机构通过接受,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与缔约国建立建设性对话关系,从而促使缔约国履行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缔约国报告制度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其运行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原因是国家没有正确认识这种监督实施措施的性质,正确处理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国际社会应该对缔约国报告制度进一步改革,国家应该增强与国际社会合作的意愿。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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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缔约国
报告制度
人权国际保护
主权
建设性对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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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te parties
reporting system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overeignty
constructive dialo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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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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