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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应诉管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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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宜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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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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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50-15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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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诉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应诉管辖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之前司法实务中相关做法的一种立法上的追认与修正,总体上值得肯定。但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建立在被告了解相关信息基础上的应诉管辖制度才是有效率的,该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则取决于其能否有效抑制原告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减少其对民事管辖制度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应将法院的告知作为成立应诉管辖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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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诉管辖
诉讼成本
管辖权异议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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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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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诉管辖原则之制度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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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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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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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6期14-2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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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项目批准号:14CFX028)
贵州省教育厅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批准号:GZSZG1097720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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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以不足50字的篇幅对应诉管辖进行原则性规定。基于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不足,受诉法院强行认定应诉管辖以及当事人滥用应诉管辖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为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立法宗旨,应诉管辖原则应当在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解释框架下予以制度化。为避免新增的应诉管辖制度打破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系统合理的相对稳定性,应诉管辖规则应当坚持应诉管辖与相关制度相协作的构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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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诉管辖
管辖利益
管辖恒定
协议管辖
答辩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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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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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立案登记制下应诉管辖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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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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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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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57-16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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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研究”(项目号15XFX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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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应诉管辖制度是在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当事人自我决定与自我责任的一种强化体现。然而在当前所谓的"立案登记制"下,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立法混同,法院仍在起诉阶段依职权审查任意管辖、仲裁协议等非强制性诉讼要件,导致应诉管辖制度绝少适用。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应对立案制度进行深化改革。在区分程序事项的基础上,明确不同诉讼要件的审理方式:任意管辖虽属职权调查事项但应贯彻辩论主义,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默示合意产生应诉管辖;仲裁协议作为诉讼障碍,应由当事人的诉讼抗辩开启调查程序且采辩论主义审理,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并实质答辩时也有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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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应诉管辖制度
非强制性诉讼要件
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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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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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应诉管辖在民诉管辖制度中的定位的思考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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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甄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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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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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农机》
2020年第11期132-1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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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应诉管辖制度与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和移送管辖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冲突,极易引起法院因懈于审查管辖权和地方保护主义而滥用应诉管辖制度,冲击正常的诉讼秩序,应明确应诉管辖与法定管辖的关系,并在法院移送管辖之前增设意见征询程序,让应诉管辖制度更符合立法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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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诉管辖
立法机理
法定管辖
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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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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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实际联系”不应成为民事协议管辖效力的判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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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喜莲
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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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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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6-11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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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涉疫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20ZDB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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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院在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效力与实际联系原则关系的判断上观点两立,这对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意构成了挑战。造成协议管辖效力与实际联系原则纠葛的要因是,协议管辖制度的目的不明,学理上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否为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未形成通说观点,而且立法上尚无判断协议管辖效力的明确标准和程序规则。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已废除协议管辖之实际联系原则的基础上,国内民事诉讼应顺势而为,以当事人“合意”取代“实际联系”的强制性要求;完善协议管辖的审查程序,以发挥协议管辖弥补法定管辖不足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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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应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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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greement jurisdiction
the principle of practical connection
response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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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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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新变革——以法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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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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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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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75-8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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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12CFX049)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青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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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管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不仅增设了公司诉讼管辖,拓展了协议管辖,而且还增加了应诉管辖,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这些管辖的新制度对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解释论的视角,管辖制度还有许多有待明确、完善之处:明确公司诉讼管辖的适用范围和专属管辖属性;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地"的规则,考虑不平等约定的救济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协调应诉管辖中当事人异议义务与法院职权查明职责矛盾,识别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解决应诉管辖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明确管辖权"下放"转移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在新法通过后,需要借助解释论予以完善,通过理论解释演绎规则,通过典型案例归纳规则,待时机成熟时推动法律修改,这是未来包括管辖制度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完善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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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公司诉讼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下放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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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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