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刑法》第13条新解:范畴提炼及其内在关联 被引量:3
1
作者 马荣春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7-138,共12页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刑法》第13条中提炼出来的最高刑法学范畴,而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则是可从其中提炼出来的二级范畴。于是,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便构成了《刑法》第13条中的范畴体系...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从《刑法》第13条中提炼出来的最高刑法学范畴,而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则是可从其中提炼出来的二级范畴。于是,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便构成了《刑法》第13条中的范畴体系:应受刑罚处罚性统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递升关系而非两个标准,故二者不存在对立冲突。刑法谦抑性则对社会危害性和罪刑法定性构成一种反转关系。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刑法学基石地位,但其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实质根据;罪刑法定性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形式根据,且节制着社会危害性;刑法谦抑性则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反面延伸。最终,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性和刑法谦抑性从正反两个方向共同支撑着应受刑罚处罚性。切中内含的基本范畴及其内在关联来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就是对其进行一番深度评注和教义学展开。深度再读《刑法》第13条,是出于深度领会其内容,以让其更好地指导刑法实践和助益刑事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3条 应受刑罚处罚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性 刑法谦抑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浅探 被引量:1
2
作者 林惠辰 任飞 《河北学刊》 1982年第1期94-96,共3页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为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干扰四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因而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正确认识和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摆在各级司法机关、政法院校...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为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干扰四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因而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正确认识和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摆在各级司法机关、政法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搞好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工作,推动对有关问题的深入探讨,本文仅就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问题,谈一些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少年犯罪问题 青少年犯罪 浅探 应受刑罚处罚 法实践 刑法 青少年犯罪学 违法性 行人 上限年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
3
作者 廖子和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4期8-11,共4页
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猖狂地危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运行,特别是官倒案件的危害更大。因此,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那么,什么是经济犯罪?所谓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领域中,违反... 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猖狂地危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运行,特别是官倒案件的危害更大。因此,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那么,什么是经济犯罪?所谓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领域中,违反各项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的发展,侵犯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致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严重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案件 新秩序 经济犯罪活动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经济管理法 应受刑罚处罚 《刑法》 政法机关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犯罪”·“罪犯”及其他——琐议词的倒置
4
作者 钟玉竹 《汉语学习》 1986年第4期40-41,共2页
前不久,我去听一位政治老师讲《法律常识》课。当讲到“我国刑罚的目的”时,她总结性地说了这么一句:“目的在于……最终达到消灭罪犯。” 我不是教这门课的,但总觉此语欠妥。连忙拿过邻座的课本查对,果然“罪犯”系“犯罪”之误。 课... 前不久,我去听一位政治老师讲《法律常识》课。当讲到“我国刑罚的目的”时,她总结性地说了这么一句:“目的在于……最终达到消灭罪犯。” 我不是教这门课的,但总觉此语欠妥。连忙拿过邻座的课本查对,果然“罪犯”系“犯罪”之误。 课后,我向那位老师谈及此事,她睑一红,似乎意识到是个问题,但嘴里却说:“嗬,我们又不是教语文的,谁去那样子咬文嚼字!” 旁边一位爱开玩笑的老师也说:“嘿嘿,‘罪犯’消灭了,还会有‘犯罪’吗?半斤八两,八两半斤,横竖一样,你叫什么真儿呀!” 当时我很想认真争辩一番,但恐沾“好为人师”之嫌,只好“回来”再发议论了。 “犯罪”和“罪犯”,虽系把两个相同的字颠倒一下,表达的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后者指有犯罪行为的人。我国刑罚的目的,显然是旨在消灭犯罪行为,而不是消灭犯罪行为的人(虽然并不排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罪犯判处死刑)。再说,即使真的消灭了现有的“罪犯”,也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新的“犯罪”。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区别和关系,这是个事关国法人命的大问题,看起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琐议 消灭犯罪 刑罚的目的 翁仲 翰林 应受刑罚处罚 法律常识 判处死刑 总觉 通判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