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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式协调: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合作发生的制度逻辑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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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飞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11-119,共9页
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协调活动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沟通协调的制度设计一直是科层体系的短板。以B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技能劳动者项目制培训工作为例,通过研究发现:在项目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定由强激励动员型向强考核... 政府内部平级部门间协调活动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沟通协调的制度设计一直是科层体系的短板。以B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技能劳动者项目制培训工作为例,通过研究发现:在项目委托方(中央部门)目标设定由强激励动员型向强考核规范型转变的过程中,为降低技术治理风险,承包方(地方部门)实现了将纵向动员向横向整合的转变,即引入政府内部平级部门协调运作共同实施项目。项目式协调发生的制度逻辑可分解为:项目制承包方(地方部门)保留项目资金支配权和检查验收权,确立协调主导权;向平级部门让渡项目使用激励权和过程监管权,与平级部门确立主从项目式协调关系。项目式协调为平级部门间合作探索出一条有效的制度逻辑,并可产生意外收获,形成责任分担、政绩共享的协调运行机制,为平级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创造了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项目式协调 协调主导权 让渡控制权 平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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