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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言论与平台规制——基于扎克伯格听证会的议题分析与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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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澈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9-33,共5页
脸书数据泄漏引发公众、媒体和政界的广泛关注,而相关讨论中最为重要的会议是扎克伯格在美国国会和欧洲议会出席的三场听证会。围绕这三场听证会合计六份的证词和记录文本进行内容分析和深读,研究发现围绕脸书事件,立法机构不仅关注事... 脸书数据泄漏引发公众、媒体和政界的广泛关注,而相关讨论中最为重要的会议是扎克伯格在美国国会和欧洲议会出席的三场听证会。围绕这三场听证会合计六份的证词和记录文本进行内容分析和深读,研究发现围绕脸书事件,立法机构不仅关注事件本身暴露的数据泄漏和对政治选举的影响,而且拓展到个人隐私和言论空间的方方面面,更深入到互联网赖以生存的商业模式和平台中立的问题。研究有助于理解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挑战与未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脸书 数据泄漏 个人隐私 平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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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行政约谈能提升平台规制的效果吗?--基于网约车平台的“大数据+准实验”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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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若玄 樊博 《公共行政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42-59,196,共19页
平台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它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同时,也蕴含着新的风险。如何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然而,既有研究尚未对政府... 平台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它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同时,也蕴含着新的风险。如何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然而,既有研究尚未对政府如何在平台规制中发挥作用这一问题提供充分的论证与解释。围绕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社会性风险这一议题,基于回应性规制理论下的威慑与遵从逻辑,研究采用“大数据+准实验”的设计思路,将网约车监管中的行政检查、行政约谈作为政策干预变量,以公众微博文本中挖掘的情感得分为结果变量,利用间断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对政府规制效果进行检验。研究发现:(1)行政检查基于强制与惩罚对平台产生了威慑效果,行政约谈通过劝服与对话促成了平台的遵从行为,二者均能有效提升平台规制的效果,干预当期政策效应显著但不具有长效性;(2)行政检查、行政约谈的政策效应存在差异,规制手段强制力的高低对规制效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威慑性规制的效果更为稳健。研究将全面的回应性规制框架扩展到平台规制这一新兴技术治理领域,丰富了回应性规制理论的本土化研究,为从公众评价的角度研究政策效果提供了新的思路。研究证明,行政约谈与行政检查的协同互补,能够形成更强大的政策合力,从而有利于风险的防范与治理,这为平台监管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规制 行政检查 行政约谈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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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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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平川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6-56,156,共12页
反垄断意义上的“数据垄断”是指经营者基于自身数据优势地位或为获取数据优势地位而实施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包括基于数据的新型算法合谋、数据优势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以及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是传统垄断行为在数字... 反垄断意义上的“数据垄断”是指经营者基于自身数据优势地位或为获取数据优势地位而实施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包括基于数据的新型算法合谋、数据优势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以及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是传统垄断行为在数字时代的“升级”版本。但由于双边市场的特性、数据的多元属性以及“零价格”市场的普遍存在,应用传统反垄断理论对数据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会面临诸多困难与障碍。因此,应当针对平台企业的特点对现有规制体系进行优化,采取不断细化现有制度,形成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相结合的数据垄断规制方案,构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以及探索公平合理的数据共享机制等措施。由此才能全方位规制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保障数字市场的法治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平台规制 数据治理 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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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行为的合作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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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慰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7-91,共15页
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络评价信息与经营者信用之间的互动形成良性循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要求经营者不得雇佣消费者从事美化或虚假评价行为,但相关规定忽视了消费者作为评价主体的互助关系与消... 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络评价信息与经营者信用之间的互动形成良性循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要求经营者不得雇佣消费者从事美化或虚假评价行为,但相关规定忽视了消费者作为评价主体的互助关系与消费者对交易秩序的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通过构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向、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制定消费者网络评价的主体与行为规范,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填补了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责任疏漏。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平台主导初次规制、行政机关主导后续规制的合作规制模式。该模式对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处置,符合大众预期和比例原则,能推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为了进一步发挥合作规制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在规范消费者网络评价领域的职能分工,另一方面需要优化平台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司法裁判之间的衔接,引导消费者通过网络评价合理行使监督权,完善互联网市场良性竞争的长效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网络评价 平台规制 合作 分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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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理论模型建构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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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毅 刘裕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12-120,共9页
[研究目的]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决定着网络空间内容生态安全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能否全面实现。揭示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框架,有利于从平台自我规制的视角来构建网络内容生态安全整体环境。[研究方法]在阐释... [研究目的]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决定着网络空间内容生态安全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能否全面实现。揭示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框架,有利于从平台自我规制的视角来构建网络内容生态安全整体环境。[研究方法]在阐释相关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基于主体行为选择和法律与社会规范内化两个视角,对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理论模型进行建构性分析,从动机、目标、结构和规制体系等方面对理论模型进行了理论阐释,重点分析平台管理规则、运行机制等规制体系的具体内容。[研究结论]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生态安全自我规制的核心内容是由平台管理规则、平台运行机制等所构成的规制体系,决定着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信息内容 网络内容生态安全 网络服务平台 信息内容生态安全 网络服务平台自我 信息生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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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治理条款的平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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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海月 单勇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5-112,共18页
在犯罪治理法律规范和网络法律规范中蕴含着大量以网络违法犯罪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犯罪治理条款。此类条款的实现机制成为亟待研讨的理论问题。鉴于互联网平台在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中的基础看门人地位,犯罪治理条款的实现须臾离不开平台规... 在犯罪治理法律规范和网络法律规范中蕴含着大量以网络违法犯罪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犯罪治理条款。此类条款的实现机制成为亟待研讨的理论问题。鉴于互联网平台在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中的基础看门人地位,犯罪治理条款的实现须臾离不开平台规制的推动。在数字科层的治理架构下,平台以社会权力行使和看门人义务履行的方式直接规制用户行为,而国家通过元规制为平台提供规制依据并施以指引、监督和约束。囿于元规制供给不足,平台规制在实践中面临着治理失序风险、用户权益保障隐忧以及规制过度倾向等问题。对此,应立足平台权义类型进行条款细化完善,以国家义务的履行保障用户权益,并基于分配正义构建责任安全港规则,进而探索犯罪治理条款平台实现的元规制优化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治理条款 网络犯罪 看门人 平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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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平台经济发展规制路径研究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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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彬睿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89-95,共7页
中国对平台经济的规制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平台经济是前沿科技和创新商业模式的集合,与大国竞争密切相关。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看,平台经济在国家安全方面是价值与风险共存。但平台经济发展对国家安全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探讨,平台经... 中国对平台经济的规制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平台经济是前沿科技和创新商业模式的集合,与大国竞争密切相关。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看,平台经济在国家安全方面是价值与风险共存。但平台经济发展对国家安全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探讨,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复合安全问题也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当前应进一步优化平台经济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平台经济 复合安全风险 统筹发展与安全 大国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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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网络信息的中介者式法律规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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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8-109,共12页
散播不实网络信息,是指行为人误导公众去将未经证实的事项当成事实,或者误导公众去质疑已经经过验证的事实之情形。对于不实网络信息散播行为的治理,学界当前主要存在“管制论”和“反管制论”两种规制模式的主张。在数字时代,这两种规... 散播不实网络信息,是指行为人误导公众去将未经证实的事项当成事实,或者误导公众去质疑已经经过验证的事实之情形。对于不实网络信息散播行为的治理,学界当前主要存在“管制论”和“反管制论”两种规制模式的主张。在数字时代,这两种规制模式实际上都已呈现出不足之处。应当转向提倡“经销商式”网络平台规制这一中介者式的法律规制模式,并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信息使用与保护法》来确认该种新型规制模式。具体而言,“经销商式”网络平台规制模式要求以对网络平台这一中介者的规制为主,同时以行政机关的外部管制、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机制以及网络用户的自我规制相配合,从而最终实现对不实网络信息的有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实网络信息 谣言 虚假信息 网络平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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