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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相容与价值共创:平台型社会治理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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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宏山 何沐雨 《东南学术》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05-215,共11页
数字平台企业具有营利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行动主体。构建平台型社会治理体系既要发挥数字平台企业的作用,也要创新运营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目标与公共价值相兼容,实现价值共创。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和行动路线的明晰度,... 数字平台企业具有营利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行动主体。构建平台型社会治理体系既要发挥数字平台企业的作用,也要创新运营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目标与公共价值相兼容,实现价值共创。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和行动路线的明晰度,政府与平台企业合作有共创试验模式与授权运营模式两种类型。政府通过政企合作途径,发挥平台企业的技术和数据资源优势,创新公共数据运营机制,能增进社会效益。平台型社会治理依靠信号传导、信任承诺、合规监管、反馈学习等机制进行运作。促使平台向善需要在多方主体之间增进互动,强化平台规则监管,培育第三方算法审计机构,防范技术陷阱损害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企业 平台型社会治理 价值共创 激励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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