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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利润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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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旭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54-56,共3页
理论上,税收管辖权标准包括利润来源地管辖和本国居民管辖两种标准。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各国立法或双边协定中,多将利润来源地表述为常设机构所在地。在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等非传统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所在地与利润来源地并不一致,此时,... 理论上,税收管辖权标准包括利润来源地管辖和本国居民管辖两种标准。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各国立法或双边协定中,多将利润来源地表述为常设机构所在地。在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等非传统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所在地与利润来源地并不一致,此时,如果沿用常设机构所在地表述利润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标准,就会造成实际的利润来源地国税收损失。因此,为适应交易方式的发展,应以利润来源地代替常设机构所在地,直接将利润来源地作为税收管辖原则并应用于实务操作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利润来源地 税收管辖权标准 常设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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