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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解构:法律与经济分析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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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谢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8-90,共13页
健全市场操纵犯罪认定标准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任务,其理论前提与实践基础在于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准确把握。现有的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解释在法律与经济分析层面存在明显缺陷。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 健全市场操纵犯罪认定标准是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任务,其理论前提与实践基础在于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准确把握。现有的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解释在法律与经济分析层面存在明显缺陷。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者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市场操纵犯罪是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进行或者联合展开。市场操纵犯罪实质的法经济学解释表明,操纵者通过价量操纵或决策操纵中的任何一种路径对资本市场形成操纵,或者通过叠加地使用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强化与提升对资本市场的非正当控制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操纵犯罪 实质 金融商品操纵 市场资本操纵 法律与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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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侦查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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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邦俊 王小鹏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7-105,共9页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证券犯罪案件,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因而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如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证券犯罪案件,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因而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如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使得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当然,这些侦查难点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因素、操纵行为人方面的因素、侦查机关方面的因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侦查机关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探讨应对之策,如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扩大案件来源;强化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提高专业素质;根据案件特点,确定侦查途径;不断完善侦查措施,采取多种侦查手段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侦查意识 侦查途径 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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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制困局与破解之策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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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2-192,共11页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规制困局 兜底条款 科技监管 分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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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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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余越洋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7,共11页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类型可分为非法控制市场信息和非法控制市场两类。现行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缺少技术性规范与周延性规范。现行《刑法》无法追究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中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类型可分为非法控制市场信息和非法控制市场两类。现行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缺少技术性规范与周延性规范。现行《刑法》无法追究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中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也无法规制“滥用技术优势”非法控制市场的行为。立法者应当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规定,量化智能化程度认定标准,禁止证券、期货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非法分析数据行为并限制其应用范围。应当建立以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为核心的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失范行为刑法规制体系。以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应当增加“滥用技术优势”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证券期货犯罪 操纵市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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